《日本有價證券無紙化法理:以國債、公司債、股份為中心》

《日本有價證券無紙化法理:以國債、公司債、股份為中心》

有價證券的無紙化,改變了傳統的證券發行、交易方式,在法律上形成了非常複雜的法律關係網,由此而來的法律問題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日本有價證券無紙化法理--以國債、公司債、股份為中心》通過歷史性研究,介紹了日本有價證券的登錄製度、有價證券交易階段的證券不動化以及有價證券發行階段的全面無紙化的歷史變遷,並對各階段有關有價證券的立法作了研究,分析了證券市場與金融市場的變化對無紙化制度的影響,進而揭示了有價證券無紙化制度的本質。借鑑這些立法和實踐經驗,?助於完善我國的證券制度。

基本信息

作者簡介

崔香梅女,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師。1989年畢業於瀋陽工業大學管理工程系。l997年-2006留學日本,在橫濱國立大學取得法學碩士學位,立命館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10月回國後,主要從事公司法、證券法、商法總論、有價證券無紙化相關法律問題的教學與研究工作。曾在日本《立命館法學》、國內《法學》等雜誌上發表論文多篇。

目錄

導論
第一章國債和公司債等登記制度的誕生
第一節國債登記制度的創立
第二節公司債等登記制度的創立
第三節本章小結
第二章不持有股票制度的誕生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不持有股票制度的創設背景
第三節不持有股票制度的構造
第四節無紙化的方法
第五節不持有股票制度的歷史變遷
第六節本章小結
第三章以證券的實物存在為前提?賬簿劃撥制度
第一節有價證券賬簿劃撥結算制度的實施
第二節國債賬簿劃撥結算制度的誕生
第三節《股票等保管及賬簿劃撥法》的誕生
第四節本章小結
第四章證券發行階段的完全無紙化
第一節背景
第二節《公司債、股份等賬簿劃撥法》中的無紙化方法
第三節非公開公司的不發行股票制度
第四節本章小結
第五章分析研討第一節有價證券無紙化法理與有價證券無紙化概念之間的關係
第二節有價證券無紙化法理的特徵
第三節證券市場和金融市場的影響
第四節本章小結
附錄
日本有價證券無紙化立法考察
我國股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缺失與完善
日本善意取得概念的新發展及其借鑑——以實物股票向無紙化發行演變中的善意取得概念為視角
賬簿劃撥制度下的多層構造圖

精彩書摘

其次,根據《公司債等登記法》第4條第2款規定,對已發行了公司債券的公司債進行登記時,登記機關要收回已發行的債券。公司債的債權人請求對已經發行債券的未登記公司債進行登記時,在請求書上附上債券以及已經到了支付期限的利息券,並提交給登記機關(《公司債登令》第36條第1款)。登記機關登記時,將提交的債券和利息券交給發行公司(《公司債登則》第5條)。
(二)登記公司債的權利轉移、擔保權的設定以及信託的對抗要件
已登記的公司債不得發行債券,所以公司債的轉移無法通過交付債券完成。在這裡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是否應當禁止處分不發行公司債券的登記公司債。公司債等登記制度制定的目的是提高資金的長期儲蓄能力和促進公司債的社會購買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規定登記公司債如果不註銷登記,則不允許處分。
但是,由於涉及徹底剝奪收回投資的可能性問題,公司債等登記制度沒有徹底剝奪不通過公司債券進行的登記公司債的處分權利,而是結合登記制度的特徵,登記公司債的處分以公司債登記簿的登記為對抗要件。當登記公司債權利轉移、擔保權設定或作為信託財產時,只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但是,要對抗發行公司或其他第三者,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記(《公司債等登記法》第5條)。公司債登記簿的登記取代實物債券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