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律
《效律》竹簡,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之一,共61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厘米,寬0.6厘米。標題寫在第一支簡的背面。規定了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賬目作了詳細規定,律中對兵器、鎧甲、皮革等軍備物資的管理尤為嚴格,也對度量衡的制式、誤差作了明確規定。效律是秦代關於核驗官府物資財產的法律。效律詳細規定了核驗縣和都官物資賬目的一系列制度。對於在軍事上有重要意義的物品如兵器、鎧甲及皮革等,規定尤為詳盡。特別是對於度量衡器,律文明確規定了誤差的限度,這是貫徹統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證,對鞏固國家經濟有很重要的作用。目前可見效律除〈秦律十八種〉外,同墓另有出土更完整之〈效律〉。此外,〈二年律令〉中亦包含〈效律〉之部分條文,可將三者進行比對研究。
原文:
效為都官及縣效律:其有贏、不備,物直(值)之,以其賈(價)多者罪之,勿羸(纍)。
官嗇夫、冗吏皆共賞(償)不備之貨而入贏。
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數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縣料而不備者,欽書其縣料(也)之數。
縣料而不備其見(現)數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賈(價),其貲、誶如數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誶官嗇夫;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官嗇夫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
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之。
度禾、芻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堤(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終歲而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
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禾、芻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賞(償),皆與同法。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
入禾及發(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芻如禾。
櫟陽二萬石一積,鹹陽十萬石一積。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
官府臧(藏)皮革,數穆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
器職(識)耳不當籍者,大者貲官嗇夫一盾,小者除。
馬牛誤職(識)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貲官嗇夫一盾。
殳、戟、弩,相易(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
工稟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
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
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以效贏、不備之律貲之,而勿令賞(償)。
官嗇夫貲二甲,令、丞貲一甲;官嗇夫貲一甲,令、丞貲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貲、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計校相繆(謬)(也),自二百廿錢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盾;自二以上,貲一甲。
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責其出(也)。人戶、馬牛一以上為大誤。誤自重(也),罪一等。
參考資料:
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