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拉巴洛條約(也譯拉帕洛條約;德語:VertragvonRapallo),是於1922年4月16日由德國魏瑪政府與俄羅斯蘇維埃在義大利利古里亞省拉巴洛簽署的條約。條約是在熱那亞會議上由俄羅斯蘇維埃外長格奧爾基·契切林和德國外長瓦爾特·拉特瑙所簽署的。兩國藉此宣布放棄在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條約及一戰後向對方提出的領土和金錢之要求。而且,兩國也同意外交正常化並“友好合作,在經濟上互惠互利”。
1922年4月16日,協約國代表們在熱那亞唾沫飛濺,十分惱火。他們聚會討論歐洲的財政改組。他們希望強迫蘇維埃俄國償還沙皇的債務。在熱那亞的會議幾乎尚未開始時,協約國驚悉德國和蘇聯代表正在附近的拉已洛會談,甚至已簽訂一項新條約。
德外長沃爾特·拉特玲和接替托洛茨基的蘇聯外交人民委員契切林達成協定。
德國同意成為第一個承認蘇聯的國家。兩國都贊成取消戰前的所有債務,並放棄戰時所謎出的要求。德國還接受了非常有利的貿易特許權。
拉巴洛會議已破壞了熱那業會議,協約國不知新條約是否也將破壞凡爾賽條約。
內容
條約的第l條規定,德國和蘇俄彼此放棄對軍費支出以及在戰爭期間給其國民造成的一切損失的賠償。雙方彼此放棄償還戰俘費用的要求。這就是說,德國正式放棄了《布列斯特和約》,蘇俄則放棄了根據《凡爾賽和約》應從德國獲得的賠款。它充分體現《和平法令》中提出的締結不兼併、不賠款的和約的精神。
條約的第2條規定,德國放棄它在俄國的公私財產被蘇維埃政府收歸國有而產生的要求,條件是蘇俄不得滿足其他國家類似的要求。這就在資本主義列強和蘇俄的關係中,如何處理被沒收的財產和債務等問題上,樹立了確認蘇俄新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的先例。
由於蘇俄在條約的第1條規定中主動作了讓步,德國在條約的第2條規定中也作了相應的讓步,解決了兩國關係中最主要的問題。因而也就順理成章地達成第3條協定:兩國之間的外交和領事關係應予立即恢復。”
條約的第4、5條規定,兩國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發展彼此的貿易和經濟關係;並且,應以彼此親善的精神進行合作,以滿足兩國的經濟需要。
意義
蘇德《拉巴洛條約》是蘇維埃外交的重大勝利。蘇維埃代表團在熱那亞會議之外,善於不失時機地利用德國同英法的矛盾,取得這一成功。其意義不僅在於突破了帝國主義的反蘇統一戰線,獲得了一個資本主義大國對蘇俄的正式承認,更重要的是使和平共處原則得到了具體的體現,實現了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的國家的真正平等。
影響
1922年4月17日蘇德《拉巴洛條約》在熱那亞的公布,引起了協約國集團一片慌亂。英、法、意、比、日、捷、羅、波、南等國代表集會於法克塔的住所拉吉熱別野,研究對策。協約國外交家硬說《拉巴洛條約》破壞了《凡爾賽和約規定》。巴都則強烈要求立即廢除它。4月18日,經9國代表簽字的協約國致德國總理維爾特的照會,宣布把德國開除出政治委員會。不過,他們除了這點報復性小動作外,已別無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