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縣鼓勵技術創新暫行規定
為貫徹落實“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深入實施“科技強縣”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提高科技工作的顯示度,推進技術創新,推動我縣經濟、社會的科學快速發展,根據有關科技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科技政策,結合我縣科技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方面
1、被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且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立項資助10萬元,省級的給予立項資助5萬元。
2、獨立承擔或為主承擔國家“973”、“863”計畫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10萬元;參與承擔國家“973”、“863”計畫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5萬元。
3、列入火炬計畫且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立項資助10萬元,省級的給予立項資助5萬元。列入星火計畫且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立項資助8萬元,省級的給予立項資助3萬元。
二、技術創新工程方面
1、建立國家級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或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且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10萬元。
2、列入重點新產品計畫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立項資助8萬元,省級的給予立項資助4萬元。
3、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助的且實施研究開發該項目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立項資助10萬元,省級的給予立項資助5萬元。
4、被確定為省級技術創新示範企業且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5萬元。
5、被確定為行業技術開發中心(含技術創新中心)且能圍繞行業技術進步開展技術創新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立項資助8萬元,省級的給予立項資助5萬元。
三、科技成果和專利轉化推廣方面
1、被確定為省級智慧財產權(專利)工作試點企業且能積極開發套用各種專利、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年納稅達100萬元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8萬元。
2、實施科技成果計畫項目的企業,國家級的給予立項資助6萬元,省級的給予立項資助3萬元。
3、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進行專利的研究和發明,每項發明專利給予3000元的獎勵,每項實用新型專利給予1000元的獎勵。
4、對帶頭引進、推廣、示範農業“五新”技術(新品種、新技術、新肥料、新農藥、新農機具),推進農業科技創新,且能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企事業單位、科技示範戶、基地等,在申報科技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示範推廣糧油作物良種3000畝(或果蔬、水產300畝)以上且增產增效10%的,示範推廣畜牧優良品種或先進技術生豬千頭以上、禽萬羽以上且經濟效益顯著的,國家級的給予資助8萬元,省級的給予資助5萬元。
5、鼓勵工業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對節能降耗、廢棄物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年納稅達100萬元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6萬元。
四、建立研究開發技術依託方面
1、與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或國家級研究所建立技術依託關係並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經濟效益顯著、年納稅達100萬元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6萬元。
2、與高等院校或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研究所建立技術依託關係並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經濟效益顯著、年納稅達100萬元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3萬元。
3、為扶持我縣支柱產業,鼓勵石材企業與高等院校建立技術協作關係,創建石材雕刻藝術創作室(每個創作室應配備高級技師或教授1~3人)。每年將選取10~15個示範創作室予以扶持,每個創作室給予3萬元的資金資助。
五、製造業信息化示範方面
1、被確認為省級製造業信息化示範企業且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經濟效益顯著、年納稅達100萬元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5萬元。
2、能夠較好地組織實施ERP、PDM等信息管理項目,且較好地套用CAD、CAM、CAE、CAPP、CIMS等信息技術對產品設計、生產、管理和銷售全過程進行處理,具有示範作用且年納稅達100萬元的企業,給予立項資助3萬元。
六、入駐縣高新技術孵化基地的企業
1、進入縣高新技術孵化基地開展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科技成果中試轉化、科技產品產業化的科技企業申報科技項目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立項。
2、高新技術企業入駐高新技術孵化基地且年納稅100萬元的,第一年租金免收,第二年租金優惠60%,第三年租金優惠40%。
七、科技經費扶持的有關具體要求
1、本規定適用本縣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於規定頒布實施以後承擔的項目或取得的榮譽、稱號和專利等。
2、資助資金均以項目立項的形式給予撥付(石材雕刻藝術創作室及專利資助除外)。
3、同一企事業單位若同時符合多種資助條件的,僅可享受其中一種最高資金數額的資助(石材雕刻藝術創作室及專利資助除外)。
4、申請資助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應提供相關批准檔案(證書)、技術協作契約原件等相關材料,經縣科技局、財政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納入科技三項經費管理使用。
5、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縣科技局。
6、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3年。惠政綜〔2003〕93號《惠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安縣促進科技進步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