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系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2、研究擬定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經費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等有關經費的預、決算。
3、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發展計畫及產業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科技示範園區工作;參與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管理。
4、研究擬定加強技術創新、加強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科技成果推廣計畫、農業良種產業化工程、國家技術創新試點城市工作和可持續發展示範項目;組織協調產學研結合,加強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科技聯合與協作。
5、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協調組織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有關技術契約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6、參與編制重點科學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設規劃;編制實施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的計畫;負責新建和調整科研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審批及管理工作;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基金的歸口管理。
7、歸口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消化、創新工作。
8、負責管理軟科學研究、科技信息、科技宣傳工作;統籌協調科普工作;指導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科技統計工作。
9、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參與地方科技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10、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