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批覆

(粵府函(1997)204號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省體育委員會:

粵體辦〔1997〕6號文收悉。同意你委制定的《〈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由你委下發執行。

附:《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體育市場管理,繁榮和發展體育事業,根據《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規定》第二條所指的體育項目是國際體育組織認定和國家體委批准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及民族、民間體育項目。國家體委公布的項目是:

射箭、田徑、羽毛球、棒球、籃球、拳擊、皮划艇、腳踏車(含山地車)、馬術、擊劍、足球、體操(含藝術體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現代五項、賽艇、射擊、游泳(含跳水、水上芭蕾、水球)、舉重、摔跤、壘球、桌球、網球(含軟式網球)、排球(含沙灘排球)、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北歐兩項、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冬季兩項、雪車、雪橇、冰壺。

保齡球、地擲球、高爾夫球、檯球、藤球、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橋牌、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跳傘、動力傘、滑翔、滑翔傘、懸掛滑翔、熱氣球、登山、攀岩、汽車、車輛模型、機車、摩托艇、滑水、蹼泳、無線電、中國式摔跤、武術、技巧、鐵人三項、跆拳道、弓弩、輪滑、滑板、釣魚、信鴿、舞獅、舞龍、龍舟、風箏、門球、毽球、氣功、健美、健美操、體育舞蹈。

國際體育組織新認可或國家體委新認定公布的體育項目,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

第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進行體育市場管理。

各地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應補辦有關審批手續。

第四條 我省對體育市場的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管理制度。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的具體分工是:

(一)省體委是我省體育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體育市場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對全省體育市場進行巨觀指導、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體育市場管理制度,並審批和主管以下的體育經營活動:

1.單位或個人申請以“廣東省”名義註冊或冠名的以及省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含所屬賓館、酒店、旅遊度假景點)申辦的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或臨時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2.由省主辦或受上級委託承辦的國際、全國或省際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經營性體育活動;

3.各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主辦或承辦的國際、全國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活動;

4.由市、縣或單位、個人主辦的涉外(雙邊)和跨省合辦的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經營性活動須報省備案。

(二)各市體委是各市體育市場的主管部門,對該市體育市場進行巨觀指導,負責該市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檢查並審批和主管以下體育經營活動:

1.單位或個人申辦以該市名義註冊或冠名的以及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市屬賓館、酒店和旅遊度假景點)申辦的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或臨時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2.單位或個人在該市申辦的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和臨時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體育經營活動(本條只適用於沒有設立區一級體育行政部門的市);

3.由市主辦的涉外(雙邊)及跨省、市合辦的經營性體育活動和上級授權主辦或委託承辦的國際、全國、全省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經營性體育活動;

4.各所屬縣主辦和承辦的涉外(雙邊)和跨市合辦的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體育經營活動須報市備案。

(三)縣體委或政府授權機構是該縣體育市場主管部門,負責本縣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檢查並審批和主管以下體育經營活動:

1.單位或個人在該縣申辦的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和臨時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及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2.由縣主辦和承辦的涉外(雙邊)和跨省、市合辦的經營性體育活動;

3.上級體委授權主辦和委託承辦的國際、國內各級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以及其他經營性體育活動。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條 我省對體育市場的管理實行專項許可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經營者必須取得《廣東省體育經營許可證》或《廣東省體育經營臨時許可證》(以下統稱《許可證》)才能進行體育經營活動;受僱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廣東省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體育行政部門,在所轄的區域內受理體育經營者申辦《許可證》和從業技術人員申辦《資格證》。依據《規定》和本細則制定的具體標準和辦法進行審查考核和批准。體育行政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者核發省體育行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許可證》或《資格證》;對不符合條件者,給予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對體育市場的管理,體育行政部門實行年度驗審和不定期稽查相結合的制度。

第三章 審批程式與監督

第八條 體育經營活動分為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和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

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指從事長期經營的各種體育健身、體育娛樂場所和體育旅遊、體育康復、體育諮詢、體育經紀、體育廣告以及各種長期舉辦的體育技術培訓和其他長期性的體育經營活動。

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指從事一次性的各種經營性體育競賽、表演、培訓和其他臨時性的體育經營活動,其經營期限不超過1個月。

從事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或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應按《規定》分別辦理《許可證》。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因特殊需要延長時間必須在期滿前7日內補辦《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九條 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申辦《許可證》的,應到當地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經營場所的質量檢測證明及平面圖;

(三)從業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開辦經費的驗資證明或資金信用證明複印件;

(五)公安、消防、衛生等管理部門審批檔案的複印件。

設立體育俱樂部的,除了報送以上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交組織章程。

第十條 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的,須按擬定的舉辦時間提前20日申請辦理《許可證》。申辦時應到當地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從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公安、消防、衛生等管理部門審批的檔案的複印件;

(四)有關契約、協定書副本;

(五)特殊項目或特殊情況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射擊、攀登、探險、漂流、武術、熱氣球、賽車、航空運動、水上體育娛樂和自然水域游泳等體育經營活動的,除提交本細則第九、十條要求的材料外,還必須報送可行性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對場地、設備、通訊、安全、人員等情況的審查。

第十二條 體育活動的經營者,應按以下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一)辦理長期性體育經營證照(即《廣東省體育經營許可證》)者:

1.向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2.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辦《許可證》;

3.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二)辦理一次性體育經營證照(即《廣東省體育經營臨時許可證》)者:

1.向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2.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辦《許可證》;

3.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體育經營活動涉及場館建設或者場地保障準備的,經營者應當在名稱預先核准前,先向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可行性審核,經審核同意並建好場館或完成場地保障準備後,再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向有關部門申辦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體育經營者擴大或改變經營範圍以及發生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時,應當到當地體育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舉辦一次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在活動結束或許可期滿後,經營者應在7日內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單位。

對開辦長期性體育經營活動的《許可證》,實行年度驗審制度。《許可證》的年度驗審時間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 《許可證》的年度驗審內容:

(一)經營項目、內容、場所、器材設備;

(二)依法經營和依法納稅情況;

(三)體育經營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

(四)《許可證》的正、副本。

第十七條 年度驗審採取經營者材料送審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驗審程式是:

(一)經營者向審批的體育行政部門領取申請表,並按申請表規定的內容進行填寫;

(二)向審批的體育行政部門提交本細則第十六條所列舉的資料;

(三)體育行政部門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後再作重點現場抽查,驗審合格者在其年審表上蓋上驗審專用章,並發還《許可證》。

第十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會同當地工商、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嚴禁一切違法活動。

第四章 專業崗位培訓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崗位培訓。

專業崗位培訓由省授權市、縣體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或委託各專項協會舉辦。《資格證》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統一編號。

第二十條 從事體育經營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業務管理人員、教練員(輔導員)、教師、救護員、救生員等。

第二十一條 專業崗位培訓內容:

(一)體育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經營性體育管理;

(二)專項運動基礎理論和技能;

(三)專項運動的場地、器材標準和競賽、裁判規則;

(四)運動生理和醫學救護常識;

(五)專業技術測驗和理論考試。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相應專業中級技術職稱或國家一級以上運動員稱號的人員,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可免於崗位培訓並申領《資格證》。其他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崗位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取得《資格證》。

救護救生等專業人員必須經特殊專業崗位培訓才能取得《資格證》。

第二十三條 對崗位培訓合格者,由授權的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核發《資格證》,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持證人必須將《資格證》送至原發證機關進行驗審並簽蓋驗審專用章,準予繼續從事體育經營服務;對逾期不參加驗審或驗審不合格者,必須在限定時間內補審補考,否則其《資格證》無效,不得繼續從事體育經營教學活動。

第二十四條 《資格證》的年度驗審內容:

(一)專業人員個人及單位鑑定;

(二)專業人員當年體檢證明書;

(三)《資格證》的使用情況檢查;

(四)通過重點抽查或統一考試等方式對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知識和現場技能覆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於違反《規定》的體育經營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嚴格依照《規定》的執罰許可權,並按行政處罰程式執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計畫性競賽和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邀請賽、調賽以及非經營性的體育表演不屬《規定》和本細則管理範圍。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