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
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內容;
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禁止含有宣傳治癒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內容;禁止播出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分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製品廣告。
辦法規定,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小時商業廣告播出時長不得超過12分鐘。其中,廣播電台在11時至13時之間、電視台在19時至21時之間,商業廣告播出總時長不得超過18分鐘。播出機構每套節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於商業廣告時長的3%,其中廣播電台在11時至13時之間、電視台在19時至21時之間,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於4條(次)。播出電視劇時,可以在每集(以45分鐘計)中插播2次商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其中在19時至21時之間播出電視劇時,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業廣告,時長不得超過1分鐘。
辦法規定,播出商業廣告應當尊重公眾生活習慣。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時的公眾用餐時間,不得播出治療皮膚病、痔瘡、腳氣、婦科、生殖泌尿系統等疾病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婦女衛生用品廣告。
同時廢止
該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