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厚健提交的議案
人大代表、海信集團董事長周厚健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我認為要快速高效落實振興規劃還需儘快對此進行立法,所以,我要在兩會上提交關於制定《工業振興法》的議案。”制定原因
有歷史經驗
從歷史經驗看,歐美、日本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各自製定並實施具體的產業政策時,非常重視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產業立法制度。如美國羅斯福新政重要政策之一的《國家工業復興法》,韓國的《電子工業振興法》,日本的《煤炭礦業合理化臨時措施法》、《振興機械工業臨時措施法》、《振興電子工業臨時措施法》等。有利於政策的實施
面對十大產業振興規劃的原則和綱要,周厚健認為,產業政策如果不通過立法制度化,就會在具體實施中出現諸多變數,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因為政策與法律規章相比,有許多不足:政策往往只有行為模式,沒有法律後果,在實踐中政策的約束力並不強,並且其貫徹實施大多通過行政手段來進行,如果該政策的決策者職務發生變動,該政策的實施就會大打折扣。有利於產業的保護
另外,如果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把精力和資金充分套用在關鍵技術的積累和突破上,那還不能保證產業的持續性領先,也就很難長盛不衰,而只是曇花一現。此外,使政策實施還要依靠各部門的綜合協調,由於各部門各有自己的利益,在實施中一旦與部門利益發生衝突,會使產業政策的要求在實踐中被擱置。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出台後,制定《工業振興法》就具備了產業政策研究的基本條件和基礎,啟動該項立法研究,正是時機。正是基於對十大產業振興規劃的高度期望並對於世界工業發展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周厚健提出了制定《工業振興法》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