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共6章32條,規定的征管協作形式包括情報交換、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2013年7月,二十國集團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支持經合組織將《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框架內的稅收情報自動交換作為全球稅收情報交換的新標準。所謂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是指各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根據約定,以批量形式自動提供有關納稅人取得專項收入的稅收情報的行為,專項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工資薪金,各類津貼、獎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勞務報酬收入;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等.
產生背景
由於人員、資本、貨物和服務跨國流動加速,納稅人跨國經營的無國界性與稅收管理有國界性之間的矛盾,造成稅收管理的信息不對稱,給開放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征管帶來嚴峻挑戰。在此背景下,歐洲委員會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於1988年1月25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共同制定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該公約向兩組織成員開放,於1995年4月1日生效。2008年爆發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之後,國際社會高度重視稅收征管協作。2009年4月,二十國集團倫敦峰會呼籲採取行動,打擊國際逃避稅。2010年5月,經合組織與歐洲委員會按照稅收情報交換的國際標準,通過議定書形式對《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公約向全球所有國家開放,2011年6月1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