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

最初是在1999年台灣“總統”大選期間,由原運人士組織各族代表與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於蘭嶼所共同簽訂的歷史性檔案。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

內容包括七大項∶
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此一「新夥伴關係條約」在陳水扁當選之後雖成為民進黨政府在原住民相關政策的指導方針,但由於「條約」簽訂當時陳水扁仍未具有“國家元首”身分,因此其法律效力遭受質疑。至2002年10月19日,陳水扁方以“總統”身分,透過原住民各族傳統的締約儀式,代表政府與原住民族完成「新夥伴關係協定」再肯認的儀式,為該條約的簽署提供更實質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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