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發布時間:2004年9月18日;法規名稱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法規類別是航運、港監;發布部門是交通部。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發布時間:2004-09-18
法規名稱: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法規類別: 航運、港監
發布部門: 交通部
發布日期: 1971-1-1
法規內容:
總 則(略)

分類和範圍

第一條 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射線等性質,在運輸過程中能引起人身傷亡、人民財產受到毀損的物資,均屬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按其性質和運輸要求分為: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自然物品、放射性物品十類(附屬檔案一)。
有些物資雖然不屬危險貨物,但容易引起燃燒(品名見附屬檔案十),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第二條 凡由鐵路水路公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運國際聯運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託運和承運
第三條 發貨人託運危險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內填寫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列載的品名、編號,並在運單左上角用紅色墨水或紅色戳記標明類項。
起運港、站應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組織進貨,清點驗收,儘快發運。
託運爆炸品時,應附有品名表內規定的證明。託運放射性貨物時,應提出劑量核曬單位(由當地科學技術部門和衛生部門指定)檢查的“劑量檢查證明書”(格式二),並按包裝表面的射線劑量率,分為四個運輸包裝等級(附屬檔案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包裝應符合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包裝表(附屬檔案二)的規定,每件貨物包裝上應有規定的包裝標誌(附錄一、二)及運輸包裝指示標誌。
國外進口危險貨物,發貨人應在貨物運單上的註明“進口原包裝”字樣,可按原包裝託運。如包裝破損經整修後雙方確認能保證安全運輸時,仍可託運。如改變進口危險貨物包裝時,發貨人可與港、站協商解決。
發貨人提出改變包裝要求時,應首先向港,站提出經主管部或省9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包裝方法。港、站就此會同發貨人共同鑑定,認為能保證安全運輸時,可在指定時間和區段內組織試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劇毒品由港、站報主管局(單位)批准),並將試運條件報主管局(單位)備查。試運時,發貨人應在運單上註明“試運包裝”字樣,跨局試運時,應同時通知有關局。試運結束由港、站會同發貨人將試運結果報主管局(單位)和交通部。
危險貨物包裝質量比規定的好時,經港、站確認後可以承運。
同一類項或同一配裝號、消防方法不相牴觸的危險化物(爆炸品除外),可配裝在同一包裝內運輸,但發貨人應在貨物運單內分別寫明貨物品名。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可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
(一)經發貨人在貨物運單內註明含水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氧化劑,以及濃度在一個當量濃度(IN)以下的各種溶液;
(二)危險貨物索引表品名前注有※符號者,貨物的包裝及標誌符合規定,每件貨物淨重不超過10公斤,箱內每小件淨重不超過半公斤,經發貨人在貨物運單上註明“小包裝化學物品”字樣;
(三)成套貨物的部分配件或貨物的部分材料屬於危險貨物,以及不屬危險貨物的其他化學物品,經發貨人確認在運輸途中不致發生危險,並在貨物運單內註明“不屬危險貨物”字樣;
(四)每件貨物的放射性強度超過50微居里,但放射性比強度不超1微居里(1微居里第公斤),以及部分塗有放射性發光劑的工業成品,上述包裝表面清潔,r(伽瑪)射線劑量率每秒小於0.1微倫琴(0.1微倫琴第秒)。
第六條 託運裝過劇毒、易燃氣體的空鋼瓶和裝過毒害品、一級腐蝕物品、黃磷的空容器(裝過黃磷的空容器表面不得殘留黃磷),應按原裝危險貨物條件運輸條件辦理。
裝過氧化劑、一級易燃液體、腐蝕物品的空容器,應按原狀危險貨物條件運輸。如經倒淨洗清並在運單上註明原裝危險貨物品名和“倒淨”、“洗清”字樣,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託運裝過放射性貨物的空容器時,其包裝表面應清潔無污染,r射線劑量率每秒小於0.1微倫琴(0.1微倫琴第秒)時,可按普通貨物運輸,但發貨人應在貨物運單內註明“空容器清潔無暫存器附第號放射性貨物空容器檢查證明書”(格式三)。
裝過其他危險貨物空容器,均按普通貨物辦理,發貨人在運單上應註明原裝危險貨物的品名,
第七條 鐵路運輸的起爆器材、炸藥、爆炸性藥品、氣體放射性貨物和四級包裝的放射性貨物,限按整車託運。但在個別情況下,短距離運輸起爆器材、炸藥和爆炸性藥品,經鐵路局特別承認,可按零擔託運。 
以危險貨物保險箱運輸的危險貨物(放射性除外),可在鐵路貨運營業站按零擔辦理,並比照普通貨物配裝,但箱內貨物必須符合配裝表規定,並用不燃材料填塞妥實。危險貨物保險箱的設計和製作,必須經發貨單位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傳送鐵路局統一編號,方可使用。
一、二、三級包裝的固體和液體放射性貨物,可按零擔辦理。但每件貨物最大放射性強度及一批託運或一輛零擔車內裝載的最多件數以及船舶每艙、汽車每輛裝載件數均不得超過附屬檔案五規定。
一級包裝的放射性貨物,鐵路可按客運包裹運輸,但每件重量不得超過80公斤。一批託運或一輛行李車內裝載的件數不超過20件,總重量不超過800公斤,放射性總強度不超過2居里。
第八條 託運在危險貨物呂名索引表中沒有列載的危險貨物(包括國外進口)時,發貨人應在託運前向起運港、站提出經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或指定單位)審查同意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格式一)一式五份。港、站應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商定,認為符合運輸要求時,可以承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劇毒品由港、站報主管局(單位)批准)。港、站應將簽認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一份存查、二份在承運前報上級備查、一份交發貨人、一份隨貨物運單交收貨人。在其他港、站再次託運時,可憑原“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或抄件辦理。
第九條 發貨人托支的放射性化學試劑,化工製品和礦石、礦砂,其運輸包裝等級和放射性比強度每次都相同時,可以一次核定劑量,再次託運時,可提出原劑量檢查證明書抄件。
託運封閉型固體塊狀放射源,當地無核查單位時,發貨人可憑原有劑量檢查證明書託運。
託運“短壽命”的放射性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發貨人聲明事項欄內註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容許運送期限不得小於鐵路、水路、公路和運到期限。

裝卸和運輸

第十條 鐵路裝運危險貨物應使用棚車或危險貨物專用車。除危險貨物品名表內特別規定者外,經傳送鐵路局承認,也可使用敞車運輸。根據發貨人要求並符合罐車使用範圍時,可使用罐車。
裝運爆炸品、氯酸鈉、氯酸鉀和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全鐵底板棚車及汽車的掛車。使用鐵底板汽車和船舶時,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氣體的和四級包裝的放射性貨物,鐵路應使用發貨人自備專用車裝運,水路、公路限按專車、專駁拖運,均由發、收貨人自行組織裝卸。 
按整車、專駁、專車裝運的放射性貨物,其車、船體外表面r射線劑量率不得超過20微倫琴(20微倫琴/秒)。
航運單位對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根據貨物性質,船舶結構,設備條件制定“船舶裝運危險貨物限額表”。客貨原則上不裝運危險貨物,確需裝運時,應制定“客貨船裝運危險貨物限額表”。非機動車和木船原則上不裝運放射性貨物,確需裝運時,應經當地衛生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水路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流體時,應選取用流體燃料發動和備有避雷設備的船舶,艙內電源線路應全部封閉,拆去保險絲。裝卸時不得收、發電報及作用雷達。如必須作用燃煤拖輪拖帶時,應備有防止火星的設備,拖輪船尾至駁船首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50米。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裝卸前,應對車、船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檢查。車內、艙內不得留有任何殘渣。
車站、港口貨運員、調度員和裝卸班(隊)長應根據貨物性質向裝卸班組和司機布置安全注意事項,準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嚴格掌握裝卸放射性貨物容許作業時間(附屬檔案六)。作業時要輕拿輕放,堆碼整齊牢固,嚴禁倒放。
危險貨物裝車、裝船時,應根據危險貨物想裝表規定的要求辦理(附屬檔案三)起爆器材和炸藥不得同裝一船,如確需裝載時,應隔艙裝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鐵路局有條件時可按想裝表規定組織沿零擔危險貨物分組運輸。
第十二條 鐵路按規定需要“編組隔離”(附屬檔案九)“禁止溜放”、“溜放時限速連掛”(附屬檔案八)或“停止制動”(見品名表)的車輛,發站應在貨物運單、車牌、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列車編組順序表上,註明隔離標記和“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表示牌。在同一車內裝有編組隔離要求不同的危險貨物時,應按隔離要求最嚴的危險貨物作為隔離標準。整裝零擔車並應在封套上標明其類項。
汽車、船舶在裝運易爆、易燃貨物時應懸掛危險貨物信號,在行駛停車和航行停泊期間應與其他船舶、車輛、高壓線、建築物及人口稠密地點,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汽車運輸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保持一定車距,嚴禁超速、超車和搶行會車。
裝運爆炸品、易燃流體的木船,不得隨帶家屬,嚴禁在船上燒飯及使用明火燈具。
運送起爆器材、炸藥、氣體放射性貨物、四級放射性貨物和帶有幅射的儀器、儀表、器械,發貨人必須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押運。
第十三條 凡在鐵路專用線的廠、礦、企業,整車危險貨物的裝卸必須在專用線辦理,有條件的專用線亦可組織危險貨物整裝零擔車,但鐵路與物資單位應密切協作,對貨物包裝和裝載進行嚴格檢查。
對能直接配裝的危險貨物和非危險貨物,並在專用線裝車和專用線卸車時,可作一批託運。
第十四條 倉庫有起爆器材或炸藥時,在未搬出前,不得繼續送卸與原來存放不同的起爆器材或炸藥。
第十五條 裝過危險貨物的車、船卸完後,必須徹底清掃。對裝過劇毒氣體、劇毒品的車、船卸後必須進行洗刷。如車、船受到危險貨物污染或刺激異臭等氣味時,必須進行洗刷和消毒(附屬檔案七)。鐵路沒有洗刷消毒條件的車站,應向上級指定的洗刷站回送。並在回送單上註明原裝危險貨物的品名。收貨人組織卸貨的車、船,上述作業由收貨人負責。
未經洗刷、消毒的車、船嚴禁作用。

保管和交付

第十六條 經常輸危險貨物的港、站、船,應設有必要的洗刷、防護、消防和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查儀器等安全設備。根據貨物的性質做好防潮、防熱、防曬、防火工作。庫、場應有專人警衛。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港、站,應建立安全小組,並適當固定貨運人員及裝卸班組,嚴格執行安全、防護、檢查、交接制度。
港、航安全監督部門對水上運輸的危險貨物應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庫、場記憶體放危險貨物時應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貨物必須嚴格隔離。
起爆器材、炸藥和爆炸性藥品相互間不得同存一庫,放射性貨物不得與其他危險貨物同存一庫,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存放一庫時應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包裝破損時,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主動進行整修。如確有困難時,應及時聯繫收、發貨人或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到達港、站的危險貨物,應及時通知收貨人,並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到隨到隨卸迅速搬出。
危險貨物搬出後的庫、場和被污染的設備、工具應及時清掃、洗刷或消毒,對清除的殘渣應妥善處理。
一、危險貨物品名表(略)
二、危險貨物包裝表(略)
三、危險貨物配裝表(略)
四、放射性貨物運輸包裝等級表(略)
五、放射性貨物裝載限額表(略)
六、裝卸放射性貨物容許作業時間表(略)
七、對裝過危險貨物車、船洗刷、消毒的要求(略)
八、鐵路禁止溜放和溜放時限速連掛的車輛表(略)
九、車輛編組隔離表(略)
十、易燃貨物品名表(略)
格式
一、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略)
二、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查證明書(略)
三、放射性貨物空容器檢查證明書(略)
附錄
一、氣瓶的漆色及標誌表(略) 
二、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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