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30年11月15日,江西省行動委員會在吉安開了一次擴大會。到會的人除省委[1]常委外,有永新、吉安、泰和、萬安、吉水、安福、分宜、峽江各縣蘇維埃的主席及二十二軍陳毅[2]同志。毛澤東代表總前委參加這次會。這次會的特點,就是討論了分青和租田兩個問題。對於分青問題,毛澤東提出了擁護分青的民眾基礎。對於租田問題,推翻了向來“蘇維埃區域不應收租”的“左”傾的但實際是富農的理論。此外,反對江漢波式的勞力分配法[3],指出了他的錯誤仍在於幫助富農妨礙貧農的利益。這個會沒有開完就散了,因為敵軍已到峽江,各縣負責人須回去布置應敵,所以打算要討論的山林、池塘、房屋、荒田、失業、債務等問題便都沒有討論了。會議過後,發生了嚴重的敵人進攻和富田事變[4],因此省委至今沒有發表這次會議的決議案。下面那一些,是毛澤東在那天會議中自己做的一點簡略的記錄。因為有些要緊的材料,所以把它留下來。
內容
一純化以區為單位分田
純化區第三次分田(一九三○年十月),進到以區為單位統計人口與生產量,看每人得田若干,然後以鄉為範圍去分配,“移得田動的移田,移田不動的移民”。現在純化全區三萬多人,每人所得田數相等(每人得十一石谷田,每石四十四斤)。
二村為單位分田的弊病
以村為單位分田的弊病:(一)大村不肯撥田於小村。(二)單位太多,區鄉政府不易督促,暗中生出許多弊病。(三)一村之內,容易被地主富農以姓氏主義蒙蔽民眾,不去徹底平田,徹底打土豪。這個意見可以注意。
三土地鬥爭不是一下子能深入的
分田無論如何要分幾次。頭一次總是富農瞞好田,不能將田分別上中下三等調查好。頭一次總是富農中農領導,貧農沒有權。“暴動久得一點,無產階級便起來了。”這個意見是對的。
四楊成芙的“農業社會化”計畫
吉安縣政府主席楊成芙(原純化區委書記,又是主席),主張將純化區的田共耕共費[5],作三步達到:第一步區為單位分田,第二步組織合作社,第三步共耕共費。這是完全錯誤的。
五江漢波式的勞力分配法
分田以勞力為單位的弊病,就是凡孤、寡、老、幼、小腳婦女及一切不能耕田的人,均不夠食。貧農勞力多的也抵不住富農,因為貧農不及富農的牛力、農具、資本,並且富農可以租耕孤、寡、老、幼、小腳婦女等人的田。因此,以勞力為單位只於富農有利。
安福與吉安、分宜交界的“邊界區”及吉安之延福鄉,都實行了以勞力為單位分田的“江漢波辦法”,並且是絕對的,有勞力的有分,無勞力的無分,不論年齡。流氓有分。無勞力的,由有勞力的耕了給他們食。三軍團一個政治委員來吉安,對王懷[6]說:湘鄂贛邊界的分田法,是以勞力為單位,無勞力的分一半,不是由政府供給。
以勞力為單位分配,富農田多,牛力、犁耙需自己用,貧農要借不可能。只有平分,貧農才能借富農的剩餘農具,所以貧農要求平分。
六分青問題
瑞金、於都兩處農民,一部分擁護汀州會議“無條件分青”的口號,一部分則擁護陂頭會議“青苗不分”的口號,他們的口實是:“不得破壞土地法。”
北路各縣,今年五月分田,補償本錢與原耕,每石谷補六百文。阜田,富農的田不補,貧農的田每石谷補一串文。
純化三月分田,當時還未蒔田,只犁了一道,有些下了少數肥料,分田後不補還本錢。
北路,每石谷補償本錢六百或一串,五月以前縣議定谷價每石四串,補償率為六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那時尚未分田,又值荒時,規定谷價四串,有幫助貧農抑平谷價的意義。但收穫後還是規定每石四串,“這就不對”。
永新去年舊曆五月,西北特區的第五區政府規定,早禾田谷快要熟了那時候分田的,進田人每兩石谷(二百斤,即一石田)補回大洋一元與出田人;大禾田每年收一道的,五月時正當插秧之後禾還沒有長成,每石田(谷二石)補回一串錢與出田人。縣委的決定是無償得田,但第五區因交通阻塞,沒有得到縣委指示,便照自己的決定做了。
於都東鄉與贛縣西北部的富農,要求每石谷田(實只八斗)補還小洋二元(值四串),黨不準,進田人無償得了田。
正當的政策應該是“無償得田,分畝分青”。地主家屬照分,以歸一律。地主錢多,另行派款。流氓照分,因為他們是勞苦的。富農反對流氓分青,是不對的。中農沒有多的田分出去,不受影響。“上層貧農”耕田多的,雖受影響,但有他種利益滿足他們。廣大的下層貧農、手工工人、僱農,是十分擁護這個辦法的。分青之後無力耕種的,準許照出租辦法辦理。
七原耕總合平分
過去以村以家為單位照原耕為標準去平分,結果有利富農不利貧農。正當的辦法應該是:以鄉為單位,按全鄉人口總數,除全鄉人口原來所耕田地的總數(全鄉人口原來在本鄉耕的和原來在外鄉耕的合計起來),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移得田動的移田(田多的村,把田推一部分給田少的村),移田不動的移民(隔遠了,無法移田,只好移民)。這個辦法,叫做“原耕總合分配”。
八非勞動人口與新租田制
無勞力的人把田租與有勞力的人耕,佃戶交租谷與田主。純化、萬安、新余交十分之四,分宜、寧都交十分之五,永新交三分之一。富田(吉安之一個區)分上中下三等田,上田交十分之四,中田交十分之三,下田交十分之二,似較合理。
無勞力要把田出租的人,純化、安福、泰和、新余、分宜、峽江,均占人口百分之二十。寧都占百分之二十多,因為這些地方的女子小腳多。永新只有百分之五,因為女子都是大腳。出租的人多是孤寡殘廢老小,及做革命工作的人。以上所說,都是說的一家全無勞力而要把田出租的人口。至於無勞力而自己家中有人耕種不需出租的那種人口,就更多。全般說來,無勞力的占人口全數百分之七十五,即四個人中只有一個壯丁有充分力量耕田,這是中國的大問題。不過,這所謂無勞力,是指不能正式耕田,他們中間的半數有部分的勞力,如做看牛、砍柴、煮飯、洗衣服、作菜等事。統計起來:
百分之二十五一—全有勞力;
百分之三十七點五——半有勞力或稍有勞力;
百分之三十七點五——全無勞力。
前面所述各地“租田交谷”,都是所謂“分谷制”,只有純化是“收租制”。分谷制的壞處是:租戶耕田,以己田為主,對於田戶的田,不下力施肥,隨隨便便,禾熟時候,按收穫谷數,對分,四六分,或他種比例分,這個制度于田戶不利。收租制,是講定租額,不論收成多少,因此租戶注意下力施肥,於生產量及田戶均有利。
收租制的壞處是:(一)鐵租,遇災患年成,於租戶不利。(二)赤衛隊出發次數多,耕田日子減少,亦於租戶不利。
總括起來,分谷制利於富農,收租制利於貧農。
正當的政策應該如下:
(一)貧農、僱農及失業者分了田,缺乏牛力、農具、本錢的,由政府沒收富農地主的多餘牛力、農具等項,分給僱農、貧農、失業人等私人使用。同時,獎勵集體使用這些工具,把沒收富農地主的東西交些給合作社。再有一種辦法,就是私人向富農臨時借用牛力、農具,以資補助。政府裁製那些故意不借東西的富農,以贊助貧農、僱農及失業者。
(二)至於那些完全不能耕田的人,應準許他們在下列條件之下,把田租與富農中農耕種:
(甲)廢除分谷制,規定固定租額,凶荒無減。
(乙)規定最低租額(百分之五十),務使富農對貧農僱農的“剝削”不得過多。
(丙)不準富農藉口只耕己田,不耕人田。如富農不願租田時,鄉政府應將本鄉必須出租的田,分配租與本鄉富農中農,強制他們耕種。
九城市失業工人要求分田問題
泰和城內泥水木匠二百多人失業,要求分田,沒有分。他們是外縣人,城區農民不準他們分田。又南門城外作甘蔗的,也要求分田。
興國也鬧這個問題。
此問題值得從長考慮。
注釋
[1]這裡和下文中的“省委”,應為省行委。
[2]陳毅(1901――1972),四川樂至人。當時任紅軍第二十二軍軍長。
[3]指江西省委巡視員江漢波1929年冬至1930年春在贛西工作中推行的反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而以勞動力為標準分配土地的辦法。
[4]富田事變,指1930年12月12日在江西省行委駐地富田發生的由肅反擴大化引發的一起有嚴重錯誤的事件。
[5]共耕共費,即共同生產、共同消費。當時革命根據地內有這樣一種錯誤主張,即全部土地歸蘇維埃經營,農民在蘇維埃指揮下耕種,生產品由蘇維埃按人口需要分配,剩餘部分歸蘇維埃所有。
[6]王懷(1906――1932),江西永新人。1930年3月至10月任中共贛西南特委常委。
出處
根據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出版的《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