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0號國務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條例》。新華社4日受權播發了這一條例。條例包括6章40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
條例規定,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條例指出,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畫,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國家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
條例規定,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全民健身條例》已經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背景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31年來,中國競技體育得到了長足發展。2008年成功舉辦奧運會,中國取得了金牌總數第一的驕人成績,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對民眾體育重視程度不高,全民健身運動開展得不夠普遍,亞健康群體不斷擴大,青少年的身體素質近20年來持續下降。在增強公民身體素質方面,全民健身運動是最重要的環節,但同時也是十分薄弱的環節。對此,社會反響強烈,呼籲加強相關立法,從制度建設入手,推動全民健身工作。奧運會後,民眾健身熱情高漲,積極參加各種全民健身活動。
為了激勵人民民眾參與健身活動的積極性,2009年1月7日,國務院決定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為進一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全民健身條例》。條例的出台,對於動員廣大人民民眾積極開展各種健身活動,保障公民個人的健身權利,必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思路
在立法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在組織方面,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支持、全民積極參與,組織公眾從日常工作中抽出部分時間投身全民健身運動。
二是在管理方面,要求政府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明確管理責任,擴大現有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範圍,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三是在安全方面,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監管,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確保公眾參加健身活動的安全。
規定
推廣全民健身活動方面
為提高公民健身意識,使公民能從日常工作中抽出時間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畫,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國家定期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並將監測結果和調查結果作為修訂全民健身計畫的依據。縣級以上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任期屆滿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政府報告。
二是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縣級以上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在全民健身日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公共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三是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定期舉辦民眾體育比賽活動,縣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四是要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本單位組織開展工間、工前操和業餘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全民健身的資金投入和設施保障方面
為解決資金投入不足、健身設施缺乏等問題,保障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二是要求學校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政府對此應當給予支持,並為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學校辦理有關責任保險。三是規定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該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對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方面
為加強對公民體育鍛鍊的指導,提高公民的科學健身意識,防止不適當運動給身體造成傷害,條例規定:國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建設,對全民健身活動進行科學指導;國家對向公眾提供公益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制度,由體育主管部門免費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國家對以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管理方面
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動中的安全,減少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事故發生率,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以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二是明確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需要取得許可,並規定了許可的條件和程式。三是明確體育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措施
為切實提高青少年身體素質,條例對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內外體育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指導學生的體育鍛鍊,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還可以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此外,條例對社會和家庭也提出了要求:基層文化體育組織、學校、家庭應當加強合作,支持和引導學生參加校外體育活動。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應當為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內容
詳細具體內容見參考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畫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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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計畫
第八條 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畫,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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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任期屆滿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意義
喜迎新中國成立60周年之際,《全民健身條例》由國務院正式頒布,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促進全民健身開展具有積極意義,並對廣大民眾參與全民健身運動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是體育工作進一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的重要標誌。
《全民健身條例》從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全民健身的合法權益、提供良好的體育公共服務出發,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從建立健全全民健身體系出發,明確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家庭、新聞媒體等各個方面的責任;針對影響和制約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實際問題,明確了制定實施計畫、組織開展活動和條件保障等重點環節的制度措施;針對重點難點,特別突出了對農村、城市、青少年學生等地區和人群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規定;明確了公民體質監測、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社會體育科學指導、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全民健身安全保險、高危體育項目的經營許可等規定。《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依法推進和保障全民健身事業重要的制度創新。
一個繁榮昌盛、欣欣向榮的國家,一個充滿活力、生機勃勃的民族,必定熱愛體育運動,注重強身健體。實施《全民健身條例》需要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我們要以貫徹落實《條例》為契機,加快全民健身運動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讓廣大民眾共享改革開放和體育發展的成果,共享體育帶來的健康和快樂。
願景
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劉鵬透露,北京奧運會、殘奧會的成功舉辦大大推動了《全民健身條例》出台的進程。他表示,在北京奧運會、殘奧會總結表彰大會上,國家主席胡錦濤明確提出,要堅持以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為目標,高度重視並充分發揮體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實現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協調發展,進一步推動中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這對新時期的體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31年來,我國競技體育得到了長足發展。2008年成功舉辦奧運會和殘奧會,贏得了良好的國際聲譽。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對民眾體育重視程度不高,全民健身運動開展得不夠普遍,亞健康群體不斷擴大,青少年的身體素質近20年來持續下降。在增強公民身體素質方面,全民健身運動是最重要的環節,但同時也是十分薄弱的環節。對此,社會反響強烈,呼籲加強相關立法,從制度建設入手,推動全民健身工作。奧運會後,民眾健身熱情高漲,積極參加各種全民健身活動。 為了激勵人民民眾參與健身活動的積極性,2009年1月7日,國務院決定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為進一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全民健身條例》。
保障
《條例》結合不同人群特點,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其中,對於青少年學生,要求學校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體育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對於農民,要求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活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對於“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針對目前城鄉發展不均衡、青少年體質較差等問題仍很突出的情況,《條例》做出了專門規定,而且規定了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員的處罰細則。 已頒布有關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規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 、 《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等,這些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對與全民健身事業相關的政府投入、學校體育、公共體育設施等方面做出了規定,在不同層次對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了要求,彼此間互為補充,為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條例》是在上述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的,著重於解決影響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的實際問題,明確了政府及全民健身體系中各有關主體的責任,建立了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學校體育開放、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等制度,進一步確立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豐富和完善了全民健身的法規體系,為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提供了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