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

2012年3月3日,國務院批准了《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區劃》),這是繼2011年國家“十二五”規劃提出“推進海洋經濟發展”戰略後,國家依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海洋開發保護的方針、政策,對我國管轄海域未來10年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做出的全面部署和具體安排。《區劃》由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區劃》範圍為我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區劃》期限為2011年至2020年。

出台背景

國務院批覆指出,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和戰略空間。當前,我國海洋經濟發展戰略已進入全面實施的新階段,統籌協調海洋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的任務艱巨。要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原則,合理配置海域資源,最佳化海洋空間開發布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國務院批覆強調,海洋功能區劃是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法定依據,必須嚴格執行。通過實施《區劃》,到2020年,圍填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得到合理控制,漁民生產生活和現代化漁業發展得到保障,海洋保護區、重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得到保護,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制度基本建立,海洋環境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機製得到加強,遭到破壞的海域海岸帶得到整治修復,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

國務院批覆要求,《區劃》由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區劃》實施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依據《區劃》儘快完成地方各級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工作,明確各類海洋功能區的具體範圍和管理要求,嚴格逐級審批。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區劃》實施的各項保障措施,對《區劃》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監督檢查。要科學制定圍填海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海預審和審批制度。要建立全覆蓋、立體化、高精度的海洋綜合管控體系,不斷完善海域管理的體制機制,加大海洋執法監察力度,整頓和規範海洋開發利用秩序。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海洋功能區劃工作,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帶開展綜合整治修復。

2012年10月16日,國務院統一公布沿海地區8省(區、市)(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西、天津)的《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批覆,但暫不包括廣東、上海、海南三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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