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高水平運動隊中從事奧運會和全運會項目正式在編、享受體育津貼獎金制的運動員以及集訓和試訓運動員;
各地市級運動隊中承擔省級高水平運動隊訓練、比賽任務並從事奧運會和全運會項目正式在編、享受體育津貼獎金制的運動員。
宗旨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互助互濟,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全心全意為運動員排憂解難。
保險範圍
運動員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在傷殘互助保險範圍內:
(一)在訓練、比賽過程中的;
(二)在訓練、比賽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的(飛機失事因有航空保險除外)。
運動員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在傷殘互助保險範圍:
(一)有直接或間接使用興奮劑行為的;
(二)在運動訓練和比賽以外,發生意外人身傷害事故的;
(三)犯罪或違法的;
(四)以個人名義參加商業性比賽的。
保險待遇
保險待遇標準分為十二級,特等為30萬元人民幣,十一等級為2千元人民幣。
運動員根據鑑定機構鑑定的傷殘等級,按規定的保險待遇獲得傷殘保險金。
在若干個保險年度內,運動員身體同一部位多次發生習慣性、勞損性傷病的,只按首次的認定給付一次保險金。若同一部位發生比首次認定的傷殘等級高時,則按高等級減去低等級的差給付保險金。
運動員在國內(外)參加了其他社會或商業保險,並獲得保險賠償的,仍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待遇。
缺陷
從《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試行辦法》的名稱看,人們不難發現,這項互助保險的適用人群其實是有限定的,《辦法》中指出必須是符合條件的優秀運動員,那么,在《辦法》所規定範圍之外的運動員的保障就難以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