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簡介:
保險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保險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正式付諸實施之際,作者憑著濃厚的法理知識和長期寶貴的保險實務經驗寫就本書。本書以問答的形式闡釋了保險投資的原則、利益、差異以及計算方式等。主要分為原則篇、產品篇、契約篇、除外責任篇、如實告知篇、契約效力篇、受益人篇、投保篇、理賠篇、代理篇等,共100個問題。保險是關乎民生、民眾的,相信廣大消費者在閱讀本書後將會受益匪淺,至少可以知道保險是什麼,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投保的保險產品是什麼,自己的權益又是什麼。
作者簡介:
林剛,男,1960年出生,法學碩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法律責任人。上海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仲裁員,上海市保險學會法律研究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上海市保險同業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從1979年起,先後獲得復旦大學分校法學學士學位(為恢復高考後上海地區第一屆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同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於1983年起從事律師工作,自1994年起專職於保險法律工作至今,在保險法律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圖書目錄:
序
一、原則篇
1.為什麼人身保險契約須以保險利益為基礎?
2.為什麼說財產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人身保險契約?
3.為什麼說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活動必須遵循的一項最重要的原則?
4.為什麼說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5.為什麼說民法通則上講的等價補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
二、產品篇
6.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項下的個人賬戶價值如何認定/處理?
7.團體保單項下的團體是否可以以任意的分類法予以分類或定義?
8.投連險項下的客戶資產(個人賬戶價值)是否信託資產?
9.在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投連險項下的客戶資產(個人賬戶價值)是否會受連帶責任的影響?
10.萬能險項下保單個人賬戶價值在退保時的結算利息應如何計算?
11.投連險的猶豫期應從何時起算?
12.投連險和萬能險項下的未成年人的保額應如何計算?
三、契約篇
13.為什麼人身保險契約須分類?
14.為什麼壽險與意外險不能混合在一個產品之內?
15.為什麼人身保險契約需要設定不可抗辯條款?
16.不可抗辯條款的含義及其適用範圍又如何?
17.為什麼在人身保險契約條款中需設定猶豫期條款?
18.為什麼健康險保險契約中需設定等待期條款?
19.為什麼人身保險契約中需設定繳費寬限期條款?
四、除外責任篇
20.為什麼意外險除外條款中沒有自殺除外條款?
21.如何區分除外責任與不保責任的差別?
22.為什麼壽險的除外責任事項要少於意外險或健康險的除外責任事項?
23.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是否能構成除外責任?
24.懷孕(妊娠)導致的住院治療所產生的費用是否應屬於除外責任事項?
25.如何準確理解健康險除外責任事項下的精神疾病的含義及其範圍?
26.自致傷害/死亡是否應屬意外險保險契約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27.特殊情況下的非法行為(該行為因為行為人在非法行為過程中導致死亡無法獲得有罪判決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納入保險契約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28.戰爭除外責任事項應如何準確理解?
29.無固定職業是否應作為意外傷害保險契約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30.如何理解意外傷害保險契約項下的“以執法者身份執行任務”的除外責任事項?
31.被保險人患愛滋病期間是否可以作為壽險契約的除外責任事項?
32.保險人可否將不法職業者作為保險契約項下的除外責任事項?
33.設定某一行業除外責任事項是否可取?
五、如實告知篇
34.什麼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35.如何判斷、認定《保險法》第十六條所指的“重大過失”及“嚴重影響”?
36.投保人是否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疾病“症狀”的義務?
37.為什麼年齡誤報會產生三種不同的後果?
38.什麼是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39.二年不可抗辯條款是否適用於短期人身保險契約(包括一年期保險產品)?
六、契約效力篇
40.為什麼人身保險契約須以繳付首期保險費作為生效條件之一?
41.為什麼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險契約仍能繼續,而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契約即終止?
42.若投保人身故,人身保險契約如何處理?
43.為什麼保險契約有成立與生效之分?如何區分成立與生效?
44.猶豫期是否絕對地以客戶簽收保單回執之日為起算點?
……
七、受益人篇
八、投保篇
九、理賠篇
十、代理篇
十一、其他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