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標準規定CTA劑量測量系統的適用條件為:
a)吸收劑量範圍:10kGy~300kGy(電子和光子)。
b)吸收劑量率範圍:3Gy·s-1~4×1010Gy·s-1。
c)電子輻射能量範圍:0.2MeV~50MeV。
d)光子輻射能量範圍:0.1MeV~50MeV。
e)劑量計輻照溫度範圍:-10℃~70℃。
目錄
1 範圍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意義和使用
5 劑量測量系統
6 劑量計的製備
7 劑量測量系統的校準
8 測量
9 通則
10 環境和其他影響因素
11 記錄要求
12 測量不確定度
13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