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國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工農民主政權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修改,共17條。

簡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其基本內容為:確定政權的性質是工農民主專政,“這個專政的目的,是在消滅一切封建殘餘,趕走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勢力,統一中國,有系統地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蘇維埃的經濟建設,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悟程度,團結廣大貧農民眾在他的周圍,同中農鞏固的聯合,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規定國家的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農兵代表會議制,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政權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蘇維埃中央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中央委員會下設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發布一切法令和議決案;規定工農勞動民眾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政治民主權利,並用政權的力量“保障他們取得這些自由的物質基礎”。憲法大綱還規定了體現工農民主政權徹底反對帝國主義與封建勢力,堅決保護工農勞動民眾的政治經濟利益,堅決保護少數民族和國際革命友人利益的勞動政策、土地政策、財經政策、對外政策、軍事政策、婚姻政策、文教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憲法大綱是中國第一部反映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參加國家管理的憲法性檔案,為後來建立革命政權和法制建設提供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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