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務院>>1984年
原文
(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公布)
一九五九年國務院發布《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以來,全國推廣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我國國民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採用先進的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我國的計量單位。經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國家計量局《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現發布命令如下:
一、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附後)。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採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一九九0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民眾的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制定積極穩妥的實施計畫,保證須利完成。
四、本命令責成國家計量局負責貫徹執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牴觸的,以本命令為準。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以下簡稱法定單位)包括: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見表1-1;
(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見表1-2;
(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見表1-3;
(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見表1-4;
(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詞頭見表1-5)。
法定單位的定義、使用方法等,由國家計量局另行規定。
表1-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量的名稱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長度 | 米 | m |
質量 | 千克(公斤) | kg |
時間 | 秒 | s |
電流 | 安培 | A |
熱力學溫度 | 開爾文 | K |
物質的量 | 摩爾 | mol |
發光強度 | 坎德拉 | cd |
量的名稱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平面角 | 弧度 | rad |
立體角 | 球面度 | sr |
表1-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
量的名稱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其它表示實例 |
頻率 | 赫茲 | Hz | s-1 |
力;重力 | 牛頓 | N | kg·m/s2 |
壓力,壓強;應力 | 帕斯卡 | Pa | N/m2 |
能量;功;熱量 | 焦爾 | J | N·m |
功率;輻射通量 | 瓦特 | W | J/s |
電荷量 | 庫侖 | C | A·s |
電位;電壓;電動勢 | 伏特 | V | W/A |
電容 | 法拉 | F | C/V |
電阻 | 歐姆 | Ω | V/A |
電 導 | 西 門 子 | S | A/V |
磁通量 | 韋伯 | Wb | V·s |
磁通量密度; 磁感應強度 | 特斯拉 | T | Wb/m2 |
電感 | 享利 | H | Wb/A |
攝氏溫度 | 攝氏度 | ℃ | |
光通量 | 流明 | lm | cd·sr |
光照度 | 勒克斯 | lx | lm/m2 |
放射性活度 | 貝可勒爾 | Bq | s-1 |
吸收劑量 | 戈瑞 | Gy | J/kg |
劑量當量 | 希沃特 | Sv | J/kg |
表1-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
量的名稱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換算關係和說明 |
時 間 | 分 [小]時 天(日) | min h d | 1min=60s 1h=60min=3600s 1d=24h=86400s |
平面角 | [角]秒 [角]分 度 | (″) (′) (°) | 1″=(π/648000)rad(π為圓周率) 1′=60"=(π/10800)rad 1°=60'=(π/180)rad |
鏇轉速度 | 轉每分 | r/min | 1r/min=(1/60)s-1 |
長 度 | 海里 | nmile | 1nmile=1852m(只用於航程) |
速 度 | 節 | kn | 1kn=1nmile/h=(1852/3600)m/s(只用於航程) |
質 量 | 噸 | t u | 1t=1000kg 1u≈1.6605655×10-27kg |
體 積 | 升 | L,(l) | 1L=1dm=10-3m3 |
能 | 電子伏 | eV | 1eV≈1.6021892×10-19J |
級 差 | 分貝 | dB |
線密度 | 特[克斯] | tex | 1tex=1g/km |
所表示的因數 | 詞頭名稱 | 詞頭符號 |
10^18 | 艾[可薩] | E |
10^15 | 拍[它] | P |
10^12 | 10^12太[拉] | T |
10^9 | 10^9吉[咖] | G |
10^6 | 兆 | M |
10^3 | 千 | k |
10^2 | 百 | h |
10^1 | 十 | da |
10-1 | 分 | d |
10-2 | 厘 | c |
10-3 | 毫 | m |
10-6 | 微 | μ |
10-9 | 納[諾] | n |
10-12 | 皮[可] | p |
10-15 | 飛[母托] | f |
10-18 | 阿[托] |
註:
1.周、月、年(年的符號為a)為一般常用時間單位。
2.[]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況下,可以省略的字。
3.()內的字為前者的同義語。
4.角度單位度、分、秒的符號不處於數字後時,用括弧。
5.升的符號中,小寫字母l為備用符號。
6.r為“轉”的符號。
8.公里為千米的俗稱,符號為km。
9.10^4稱為萬,10^8稱為億,10^12稱為萬億,這類數詞的使用不受詞頭名稱的影響,但不應與詞頭混淆。
說明:法定計量單位的使用,可查閱1984年國家計量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
一、總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簡稱法定單位)是以國際單位制單位為基礎,同時選用了一些非國際單位制的單位構成的。
法定單位的使用方法以本檔案為準。
2.國際單位制是在米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單位制。其國際簡稱為SI。國際單位制包括SI單位、SI詞頭和SI單位的十進倍數與分數單位三部分。
按國際上的規定,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輔助單位、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以及直接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係數為l)都稱之為SI單位。它們有主單位的含義,並構成一貫單位制。
3.國際上規定的表示倍數和分數單位的16個詞頭,稱為SI同頭。它們用於構成SI單位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但不得單獨使用。質量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由SI詞頭加在“克”前構成。
4.本檔案涉及的法定單位符號(簡稱符號),系指國務院1984年2月27日命令中規定的符號,適用於我國各民族文字。
5.把法定單位名稱中方括弧里的字省略即成為其簡稱。沒有方括弧的名稱,全稱與簡稱相同。簡稱可在不致引起混淆的場合下使用。
二、法定單位的名稱
6.組合單位的中文名稱與其符號表示的順序一致。符號中的乘號沒有對應的名稱,除號的對應名稱為“每”字,無論分母中有幾個單位,“每”字只出現一次。
例如:比熱容單位的符號是J/(kg•K),其單位名稱是“焦耳每千克開爾文”而不是“每千克開爾文焦耳”或“焦耳每千克每開爾文”。
7.乘方形式的單位名稱,其順序應是指數名稱在前,單位名稱在後。相應的指數名稱由數字加“次方”二字而成。
例如:斷面慣性矩的單位m4的名稱為“四次方米”。
8.如果長度的2次和3次冪是表示面積和體積,則相應的指數名稱為“平方”和“立方”,並置於長度單位之前,否則應稱為“二次方”和“三次方”。
例如:體積單位dm3的名稱是“立方分米”,而斷面係數單位m3的名稱是“三次方米”。
9.書寫單位名稱時不加任何表示乘或除的符號或其它符號。
例如:電阻率單位Ω•m的名稱為“歐姆米”而不是“歐姆•米”、“歐姆-米”,“[歐姆][米]”等。
例如:密度單位kg/m3的名稱為“千克每立方米”而不是“千克/立方米”。
三、法定單位和詞頭的符號
10.在國中、國小課本和普通書刊中有必要時,可將單位的簡稱(包括帶有詞頭的單位簡稱)作為符號使用,這樣的符號稱為“中文符號”。
l1.法定單位和詞頭的符號,不論拉丁字母或希臘字母,一律用正體,不附省略點,且無複數形式。
12.單位符號的字母一般用小寫體,若單位名稱來源於人名,則其符號的第一個字母用大寫體。
例如:時間單位“秒”的符號是s。
例如:壓力、壓強的單位“帕斯卡”的符號是Pa。
13.詞頭符號的字母當其所表示的因數小於106時,一律用小寫體,大於或等於106時用大寫體。
14.由兩個以上單位相乘構成的組合單位,其符號有下列兩種形式:
N.mNm
若組合單位符號中某單位的符號同時又是某詞頭的符號,並有可能發生混淆時,則應儘量將它置於右側。
例如:力矩單位“牛頓米”的符號應寫成Nm,而不宜寫成mN,以免誤解為“毫牛頓”。
15.由兩個以上單位相乘所構成的組合單位,其中文符號只用一種形式,即用居中圓點代表乘號。
例如:動力粘度單位“帕斯卡秒”的中文符號是“帕•秒”而不是“帕秒”、“[帕][秒]”、“帕•[秒]”、帕一秒”、“(帕)(秒)“帕斯卡•秒”等。
16.由兩個以上單位相除所構成的組合單位,其符號可用下列三種形式之一:
kg/m3kg•m-3kgm-3
當可能發生誤解時,應儘量用居中圓點或斜線(/)的形式。
例如:速度單位“米每秒”的法定符號用m•s-1或m/s,而不宜用ms-1,以免誤解為“每毫秒”。
17.由兩個以上單位相除所構成的組合單位,其中文符號可採用以下兩種形式之一:
千克/米3千克•米-3
18.在進行運算時,組合單位中的除號可用水平橫線表示。
例如:速度單位可以寫成m/s或米/秒。
19.分子無量綱而分母有量綱的組合單位即分子為l的組合單位的符號,一般不用分式而用負數冪的形式。
例如:波數單位的符號是m-1,一般不用l/m。
20.在用斜線表示相除時,單位符號的分子和分母都與斜線處於同一行內。當分母中包含兩個以上單位符號時,整個分母一般應加圓括弧。在一個組合單位的符號中,除加括弧避免混淆外,斜線不得多於一條。
例如:熱導率單位的符號是W/(K•m)而不是W/K•m或W/K/m。
21.詞頭的符號和單位的符號之間不得有間隙,也不加表示相乘的任何符號。
22.單位和詞頭的符號應接其名稱或者簡稱讀音,而不得按字母讀音。
23.攝氏溫度的單位“攝氏度”的符號℃,可作為中文符號使用,可與其它中文符號構成組合形式的單位。
24.非物理量的單位(如:件、台、人、圓等)可用漢字與符號構成組合形式的單位。
四、法定單位和詞頭的使用規則
25.單位與詞頭的名稱,一般只宜在敘述性文字中使用。單位和詞頭的符號,在公式、數據表、曲線圖、刻度盤和產品銘牌等需要簡單明了表示的地方使用,也可用於敘述性文字中。應優先採用符號。
26.單位的名稱或符號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使用,不得拆開。
例如:攝氏溫度單位“攝氏度”表示的量值應寫成並讀成“20攝氏度”,不得寫成並讀成“攝氏20度”。
例如:30km/h應讀成“三十千米每小時”。
27.選用SI單位的倍數單位或分數單位,一般應使量的數值處於0.1~1000範圍內。
例如:1.2×104N可以寫成12kN。
0.00394m可以寫成3.94mm。
l1401Pa可以寫成l1.401kPa。
3.1×10-8s可以寫成31ns。
某些場合習慣使用的單位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例如:大部分機械製圖使用的長度單位可以用“mm(毫米)”;導線截面積使用的面積單位可以用“mm2(平方毫米)”。
在同一個量的數值表中或敘述同一個量的文章中,為對照方便而使用相同的單位時,數值不受限制。
詞頭h,da,d,c(百、十、分、厘),一般用於某些長度、面積和體積的單位中,但根據習慣和方便也可用於其它場合。
28.有些非法定單位,可以按習慣用SI詞頭構成倍數單位或分數單位。
例如:mCi,mGal,mR等。
法定單位中的攝氏度以及非十進制的單位,如平面角單位“度”、“[角]分”、“[角]秒”與時間單位“分”、“時”、“日”等,不得用SI詞頭構成倍數單位或分數單位。
29.不得使用重疊的詞頭。
例如:應該用nm,不應該用mμm;應該用am,不應該用μμm,也不應該用nnm。
30.億(108)、萬(104)等是我國習慣用的數詞,仍可使用,但不是詞頭。習慣使用的統計單位,如萬公里可記為“萬km”或“104km”;萬噸公里可記為“萬t•km”或“104t•km”。
31.只是通過相乘構成的組合單位在加詞頭時,詞頭通常加在組合單位中的第一個單位之前。
例如:力矩的單位kN•m,不宜寫成N•km。
32.只通過相除構成的組合單位或通過乘和除構成的組合單位在加詞頭時,詞頭一般應加在分子中的第一個單位之前,分母中一般不用詞頭。但質量的SI單位kg,這裡不作為有詞頭的單位對待。
例如:摩爾內能單位kJ/mol不宜寫成J/mmo1。
例如:比能單位可以是J/kg。
33.當組合單位分母是長度、面積和體積單位時,按習慣與方便,分母中可以選用詞頭構成倍數單位或分數單位。
例如:密度的單位可以選用g/cm3。
34.一般不在組合單位的分子分母中同時採用詞頭,但質量單位kg這裡不作為有詞頭對待。
例如:電場強度的單位不宜用kV/mm,而用MV/m;質量摩爾濃度可用mmol/kg。
35.倍數單位和分數單位的指數,指包括詞頭在內的單位的冪。
例如:1cm2=l(10-2m)2=l×10-4m2,而1cm2≠10-2m2。Lμs-1=l(10-6s)-1=106s-1。
36.在計算中,建議所有量值都採用SI單位表示,詞頭應以相應的10的冪代替(kg本身是SI單位,故不應換成103g)。
37.將SI詞頭的部分中文名稱置於單位名稱的簡稱之前構成中文符號時,應注意避免與中文數詞混淆,必要時應使用圓括弧。
例如:鏇轉頻率的量值不得寫為3千秒-1。
如表示“三每千秒”,則應寫為“3(千秒)-1”(此處“千”為詞頭);
如表示“三千每秒”,則應寫為“3千(秒)-1”(此處“千”為數詞)。
例如:體積的量值不得寫為“2千米”’。
如表示“二立方千米”,則應寫為“2(千米)”’(此處“千”為詞頭);
如表示“二千立方米”,則應寫為“2千(米)3”(此處“千”為數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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