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2009-2010學年校政字11號),特設立“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基本獎學金”(以下簡稱“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第二條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給予在學習、科研中表現較優秀的研究生,基於不同的獲獎等級資助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學費及部分生活費。
第三條研究生基本獎學金評定工作自2008級研究生開始,發放對象為基本學制內在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不包括各類在職攻讀學位的研究生和攻讀專業學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評審機構
第四條各學院(系)應設立研究生基本獎學金評審工作小組,由學院(系)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學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負責人和導師代表參加,小組一般由5-7人組成。在充分聽取導師意見的基礎上,負責本學院(系)有關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的初評、匯總、報審等日常工作。學院(系)應有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本院(系)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五條研究生院研究生獎助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全校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的審核、最終評定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等級設定與金額標準
第六條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的等級設定與金額標準如下表所示: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等級設定與金額標準
獎學金等級 博士研究生 碩士研究生
兩年制 三年制
元/年 元/年 元/年
特等獎學金 30000 18000 16000
一等獎學金 16000 12000 10000
二等獎學金 12000 10000 8000
註: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的特等獎學金用於資助拔尖人才,名額由學校統
一掌握,不分配到學院(系),比例不超過5%。
第四章 基本原則
第七條研究生新生的基本獎學金獲得資格及具體等級在入學前複試錄取階段確定。第八條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研究生基本獎學金評定,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研究生基本獎學金評定。
第九條在校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獲得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每學年評定一次。每學年第二學期末開始評定,國際國小期內完成全部評定工作(具體安排參見第五章第十九條)。評定時需綜合考慮研究生上學年的學習成績與科研成果。因實行動態管理,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和自籌經費研究生(不含專業學位研究生)均享受公費醫療。
第十條在校生的各等級研究生基本獎學金分布比例,參照各年級研究生入學時由學校下達的相應分布比例。
第十一條研究生獲得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的年限,不得超過基本學制內的在校學習時間。
第十二條在校研究生各等級獎學金評定的基本標準:
(一)獲特等獎學金的研究生,其學習成績應全部達到A級(90分及以上),一學年內用外文在SCI、SSCI檢索期刊或中國人民大學核心期刊(科研處2004年確定)A類期刊上至少發表1篇論文;或完成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或獲得重大科研、創新獎等。
(二)獲一等獎學金的研究生,原則上其學習成績應全部達到B級(8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A級的比例不低於70%;博士研究生一學年內需在專業期刊上至少發表1篇論文或至少取得一項水平相當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等),論文和成果水平由學院(系)負責認定。
(三)獲二等獎學金的研究生,其學習成績均為D級(60分及以上)以上,其中,學習成績獲得B級以上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90%。
(四)各學院(系)可參照上述基本標準,根據研究生各學期的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學院(系)和導師對其綜合評價等,自行制定具體的評定標準和程式(評定程式中應包含對獲獎名單及等級進行院內公示等內容),報送研究生院備案。評定標準應進行量化,所產生的評定結果應以百分制綜合評分的形式進行反映,便於對研究生情況進行對比。
第十三條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獲得了重大獎勵,其所屬學院可隨時向研究生獎助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特等獎學金申請,由學校審核批准。
第十四條研究生在學年內如有違規違紀、考試成績不及格、學術研究中弄虛作假等行為,應終止其基本獎學金的發放,並取消該生下一學年基本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五條由於出國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學籍異動手續的研究生,待其恢復學籍後再行發放基本獎學金。
第十六條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獲獎金額高於應繳學費的部分,是學校為研究生提供的部分生活費。根據《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獲得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間應至少完成一項“三助”崗位(助教、助管或助研)工作。承擔“三助”崗位工作的研究生須分別接受任課教師、相關管理部門和導師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將終止其津貼發放,該研究生亦不得參評下一學年的研究生基本獎學金,不得再申請“三助”崗位工作。
第十七條研究生導師在研究生基本獎學金的評審中擁有充分推薦權,學院(系)應予尊重。
第五章 工作程式
第十八條研究生新生的基本獎學金評定和發放工作:(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學前複試錄取階段,各學院(系)按照既定名額初步確定獲得不同級別基本獎學金的研究生名單,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委員會最後審核批准。獲獎名單通過研究生招生辦公室進行公布,同時送財務處備案。
(二)獲得基本獎學金的研究生新生的基本獎學金的發放:財務處根據研究生新生獲獎等級,對新生應繳納學費進行沖抵。獲獎金額高於應繳學費的部分,由財務處在研究生新生入學報到後按月發放給研究生(一年按10個月計算,7月、8月不發放)。
第十九條在校研究生的基本獎學金評定和發放工作:
(一)研究生學習成績與科研成果信息可依據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採集。其中,學習成績依據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在每學期考試周結束2周內完成的考試成績錄入結果進行採集;科研成果信息依據在校生隨時登錄的研究生科研信息系統數據進行採集。
(二)基本獎學金評定工作在每學年第二學期末進行。各學院(系)應按照既定的評定標準與程式開展研究生基本獎學金評定工作,並將所評結果在學院(系)內公示一周,評定結果須在每學年第二學期考試周結束3周內報送研究生獎助金管理辦公室。
(三)研究生可在學院(系)公示期結束前,針對獲獎名單向所在院(系)提出異議。學院(系)接到研究生異議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研究生對學院(系)處理意見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獎助金管理辦公室反映,由研究生獎助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處理結果以適當形式送達學院(系)和研究生本人。
(四)學院(系)公示期結束後,研究生獎助金管理辦公室及各學院(系)不再接受研究生提出的異議。
(五)研究生院在每學年第二學期考試周結束4周內對各學院(系)在校研究生基本獎學金初評結果進行匯總、審核,並將經審核批准的名單送財務處備案。
(六)基本獎學金髮放
財務處依照基本獎學金評定結果,根據在校生獲獎等級金額,對其應繳納的學費進行沖抵。未獲基本獎學金的研究生應按照學校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到財務處繳納學費;獲獎金額高於應繳學費的部分,由財務處按月發放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