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CN的性質
IUCN是個獨特的世界性聯盟,是政府及非政府機構都能參與合作的少數幾個 國際組織之一。共有國家的、政府機構的以及非政府組織(NGO)的會員915多個,遍及133個國家。聯盟的6個專家委員會及其它志願者網路的各成員都以個人名義加入聯盟,目前的總人數已超過8500名。IUCN的組織形式
1) 世界自然保護大會
由IUCN全體成員參加的世界自然保護大會(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每3年召開一次,是 聯盟的最高層管理機構。大會(以前稱“全會”,General Assembly)制定整個聯盟的政策,通過聯盟的工作計畫,並選舉聯盟主席以及理事會成員。2) 聯盟成員的國家委員會和地區委員會
聯盟的政府成員及非政府成員有915個,在得到理事會認可之後,這些成員可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成立委員會。這些國家及地區委員會在確定各個項目的優先順序、協調各項規劃和成員關係、執行各項規劃方面,正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3) 理事會
理事會由聯盟主席、司庫、選舉出的24位地區理事、6個專家委員會主席以及增選的5位理事組成。其中,增選的5位理事是為彌補地區代表與經歷的差別而設。理事會指導秘書處貫徹落實世界自然保護大會通過的各項政策和規劃,並且在大會休會期間,代表聯盟全體成員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理事會。4) 專家委員會
IUCN的6個專家委員會由技術專家、科學家、政策專家組成工作網,他們都志願為聯盟奉獻自己的才學和畢生精力。專家委員會主席由該聯盟全體成員在世界自然保護大會上選出,並在理事會中擔任理事。目前這6個專家委員會有多達8500多名專家致力於世界保護事業,活躍在大約180個國家。5) 秘書處
IUCN 秘書處為聯盟全體成員服務,並負責貫徹落實聯盟的各項政策和項目。總部設在瑞士並在一些國家有派出機構。秘書處中致力於外務和工作網路的工作人員有550名,他們工作在總部和40個地區和國家辦公室以及設在德國的環境法律中心等專門機構。IUCN政策及項目的制訂
如圖:IUCN的工作內容
IUCN開展的工作中,總是把人類的利益考慮在內,即在持續發展的前提下保護自然與自然資源。該聯盟的各個項目由其使命及各成員的願望和需要所推動。各個 國家或者地區的成員定期聚會以便開展並促進這些項目的實施,聯盟從不試圖從外部橫加干涉。相反,聯盟與有關人員一同工作,幫助他們明白癥結所在並找出解決辦法。通常需要進行綜合考慮,讓涉及此事的所有風險承擔人員加入討論,不管這些人職務如何,為此必須進行多方探討。聯盟提供堅實的科學知識和雄厚的技術,並考慮政治及文化因素,包括調節衝突及與團體和機構合作的社交技巧。
IUCN在自然保護的傳統領域處於領先地位,如:
(1) 拯救瀕危動植物種;
(2) 建立 國家公園和保護區;
(3) 評估物種及生態系統的保護並幫助其恢復。
不過IUCN在傳統領域之外也有所發展。在地球上的許多地方,聯盟認為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保護自然的良好方式,這種方式使得為滿足其基本需求而利用自然資源的那些人成為保護自然資源的衛士。
聯盟所保護的環境包括陸地環境與海洋環境。聯盟集中精力為森林、濕地、海岸及海洋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制定出各種策略及方案。聯盟在促進生物多樣性概念的完善方面所起的先鋒作用已使其在推動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各國乃至全球的實施中成為重要角色。
從本世紀60年代開始,IUCN就已積極從事環境法律方面的工作,協助起草了許多國際公約以及國內環境立法框架。聯盟設在德國波恩的環境法律中心是全球最大、最全面的環境法律及政策的資料庫之一。
自1980年開始,IUCN已幫助50多個政府及其它機構制定了保護策略作為決策與規劃的綜合途徑。如今聯盟正在為實施這些策略建立地區工作網。
90年代IUCN的工作更多地轉向社會政策方面,這是許多實際保護工作以及自然資源管理的經濟範疇中薄弱的一環。聯盟開發社會與經濟知識成立其策略中的的重要目標,該策略就是將社會學家與生物學家和生態系統管理人員聯合起來尋求綜合解決問題的方案,不然保護事業就難以奏效。
IUCN的使命
IUCN旨在影響、鼓勵及協助全球各地的社會,保護自然的完整性與多樣性,並確保在使用自然資源上的公平性,及生態上的可持續發展。IUCN的三大支柱:會員組織、6個科學委員會、專業 秘書長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架構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秘書處
IUCN秘書處設於瑞士格蘭德總部,由秘書長採取分散式領導。管理工作由主席所領導的議會負責。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會員
IUCN約有1000名會員,每3到4年召開一次世界保育會議(即聯盟會員大會),會員們表達觀點,指導聯盟政策及批准各項計畫。
為加強會員之間的合作、協調IUCN各機構的工作、推動會員參與計畫及使IUCN的管理順利,同一國家、區域或局部地區內的IUCN會員可組織委員會。此類國家或區域委員會之提案必須符合IUCN規章。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委員會
IUCN轄下分別有6個委員會,由10,000名來自不同範疇的義務專家組成,負責評估世界自然資源,在IUCN制定保育措施時提供諮詢服務,六個委員會包括:
物種存續委員會(Species Survival Commission, SSC)
SSC有700名會員,為聯盟在物種保育工作中的技術顧問,推行受絕種威脅的物種的保育工作。SSC負責制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
世界保護區委員會(World Commission on Protected Areas, WCPA)
WCPA有130名會員,負責推動成立陸地及海洋保護區,並推動對保護區有效的管理。
環境法律委員會(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Law, Cel)
CEL有800名會員,負責發展新的法律概念及機制,推行環境法,並加強國家行使環境法的能力。
教育及宣導委員會(Commission on Edu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CEC)
CEC有600名會員,透過策略性地宣導及教育,教育相關利益擁有人能可持續性地使用自然資源。
環境經濟社會政策委員會(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 CEESP)
CEESP有500名會員,負責為維持生物多樣性及保育工作,就在經濟及社會因素問題提供專業知識及政策建議。
生態系統管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Ecosystem Management, CEM)
CEM有400名會員,負責在管理自然或經改動的生態系列上提供專業的指導。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工作及貢獻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主條目: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
由物種存續委員會(SSC)及幾個物種評估機構合作編制,每年評估數以千計物種的絕種風險,將物種編入9個不同的保護級別:
絕滅(EX)
野外絕滅(EW)
極危(CR)
瀕危(EN)
易危(VU)
近危(NT)
無危(LC)
數據缺乏(DD)
未評估(NE)
保護區管制級別
世界保護區委員會(WCPA)將保護區管制級別制定了定義(各級定義的英文原文,見英文維基條目)Ia 嚴格的自然保護區
一個地區或海域,擁有出眾或具代表性的生態系統/地質或生理特點與/或物種,可作為科學研究或環境監察。Ib 自然保護區
一大片未被改動或只被輕微改動的陸地與/或海洋,仍保留著其天然特點及影響力,沒有永久性或重大的人類居所,受保護或管理以保存其天然狀態。II 國家公園
一個天然陸地與/或海洋區域,指定為:保護該區的一個或多個生態系統於現今及未來的生態完整性;
禁止該區的開發或有害的侵占;
提供一個可與環璄及文化相容的精神、科學、教育、消閒、訪客基礎。
III 自然遺址
一個地區擁有一個或多個獨特天然或文化特點,而其特點是出眾,或因其稀有性、代表性、美觀質素或文化重要性而顯得獨有。IV 生境物種管制區
一個地區或海洋,受到積極介入管制,以確保生境的維護與/或達到某物種的需求。
V 景觀保護區
一個附有海岸及海洋的陸地地區,在區內的人類與自然界長時間的互動,使該區擁有與眾不同及重大的美觀、生態或文化價值特點,及有高度的生物多樣性。守衛該區傳統互動的完整性對該區的保護、維持及進化尤其重要。
VI 資源保護區
一個地區擁有顯著未經改動的自然系統,管制可確保生物多樣性長期地受保護,並同時可持續性地出產天然產物及服務,以達社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