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總統

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

概述

德國聯邦總統(德語: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對內和對外均代表德國。德國不設副總統。

聯邦總統的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Bundestag)和聯邦參議院(Bundesrat)通過的由聯邦總理(Bundeskanzler)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但對其沒有否決權;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德國的國家政體是議會制和共和制,聯邦政府向聯邦議院負責。聯邦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但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而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決定國家大政方針。

德國上任聯邦總統是2004年上任的霍斯特·克勒(HorstKöhle),任期至2014年。2010年5月31日在柏林突然宣布辭去總統職務,原因是他有關駐阿富汗德軍的言論遭到批評,從而成為德國戰後第一位辭職的總統。

德國現任聯邦總統是克里斯蒂安-伍爾夫,2010年6月30日,在德國首都柏林,德國執政聯盟總統候選人、下薩克森州州長克里斯蒂安-伍爾夫參加德國總統選舉第3輪投票。克里斯蒂安-伍爾夫在當天德國總統選舉中,經過3輪投票後當選第10任德國總統。2007年5月,克里斯蒂安-伍爾夫被同濟大學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成為繼德國前總理施洛德、西門子總裁馮必樂等人之後的第五位同濟大學的名譽博士學位獲得者。

職責

德國聯邦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行使以下職權:

對內對外代表德國(參加國家、社會和文化活動,訪問各聯邦州和城市,在外國進行國事訪問,接待外國國家客人);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德國人民,以聯邦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但調整聯邦政治關係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應以聯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聯邦立法機構的同意;簽發國書和派遣德國駐外國使節,接受外國國書並接待外國駐德國使節。聯邦總統還行使以下職權:

提出聯邦總理的人選,交由聯邦議院選舉;任命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的聯邦總理;任命聯邦總理提名的聯邦政府各部部長;發生聯邦總理不信任案時,根據聯邦議院的請求罷免聯邦總理,或根據聯邦總理的提議解散聯邦議院;任免聯邦法官、聯邦公務員、軍官和下級軍官;簽署並頒布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律;代表聯邦行使赦免權。

選舉和任期

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不經討論而選舉產生。凡年滿40周歲並享有聯邦議院選舉權的德國人均可參選。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由各州議會機構根據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

聯邦總統任期5年,經再次選舉僅可以連任一次。

對聯邦總統故意違反德國《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彈劾請求。聯邦憲法法院經確認可宣告聯邦總統喪失職權。

聯邦總統在無法行使其職權或提前卸任時,其職權由聯邦參議院議長行使。

歷史

德國聯邦總統的前身是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聯邦大總統(Reichspräsident)。與魏瑪共和國時期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相比,聯邦總統的職權已被明顯削弱。

1919年的魏瑪憲法賦予國家總統很大的權力,不僅享有代表國家的職權,而且可以通過解散議院和任免總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治,他還有權頒布緊急狀態法案,另外,總統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領導人。魏瑪時期的總統被稱為“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

1933年,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德國總統、陸軍元帥保羅·馮·興登堡,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台並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

1934年,興登堡去世後,希特勒把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合二為一,稱元首兼帝國總理(FührerundReichskanzler),希特勒集總統、總理、三軍最高統帥的職務於一身,廢止共和國,建立了法西斯獨裁政權,直至1945年二戰結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憲法性質的《德國基本法》生效,它吸取了歷史教訓,很大地限制了聯邦總統的政治權利,聯邦總統不能單獨確定聯邦總理,也不能單獨頒布緊急法案,也不享有對國家軍隊的最高統率權。《基本法》明確了聯邦總統的職權,他同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聯邦憲法法院相互牽制。

1949年8月,聯邦大會選舉特奧多爾·豪斯(TheodorHeuss)為德國第一位聯邦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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