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契約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網路小額貸款是指網際網路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運營模式
網路信貸起源於英國,隨後發展到美國、德國和其他國家,其典型的模式為:網路信貸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撮合成交。
P2P模式
在傳統P2P模式中,網貸平台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互動、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不實質參與到借貸利益鏈條之中,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網貸平台則依靠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維持運營。在我國,由於公民信用體系尚未規範,傳統的P2P模式很難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旦發生逾期等情況,投資者血本無歸。
因此,P2P網貸在不斷的探索實踐中,建議信用貸款方面引入親朋進行聯保,其他貸款方面則引入抵押或質押進行反擔保。同時,企業貸款項目引進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本息擔保,並要求其擔保規模要與擔保方的擔保額度相匹配,擔保方也要加強自身的風控管理。網貸,又稱P2P網路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
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模式能夠更好地連線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和投資者的理財需求,主動地批量化開展業務,而不是被動等待各自匹配,從而實現了規模的快速擴展。它與國內網際網路發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標客戶群體息息相關,幾乎所有2012年以來成立的網貸平台都是債權轉讓模式。
因為信用鏈條的拉長,以及機構與專業放貸人的高度關聯性,債權轉讓的P2P網貸形式受到較多質疑,並被諸多傳統P2P機構認為這“並不是P2P,而且出了風險會影響P2P行業”。
P2B模式
P2B平台的特點是個人對機構,具體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機構去做風控。平台把第三方機構做好風控的項目或標的在平台上和投資者對接,這樣就聰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風控不專業,風控水平較差的難題。
P2B平台合作的機構,通常有較強的實力,較強的風控能力,較高的風控水平,因此總體上而言,P2B業務模式的風險大大低於P2P業務模式,安全性更值得投資者信賴。
P2B平台,根據所合作的機構的不同,又可以細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 和擔保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二, 和小貸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三, 和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四, 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
因為通常擔保公司風控能力較弱,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次之,小貸公司稍強,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風控能力最強,風控水平最高,因此,這幾類P2B平台裡面,第一種風險較大,第二種、第三種風險次之,第四種,和證券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實力較強的持牌正規金融機構合作的平台,如無界財富、民生易貸,風險最低,安全性最高,最值得投資者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