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WP29組織及基本工作情況介紹
WP29的前身為UN/ECE/WP29,它的全稱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歐洲經濟委員會中內陸運輸委員會道路交通分委會下屬的車輛結構工作組,簡稱UN/ECOSO/ECE/TRANS/SC.1/WP29。UN/ECE/WP29成立於1952年。1958年3月20日,聯合國ECE在日內瓦制定了《關於採用統一條件批准機動車輛裝備和部件並相互承認此批准的協定書》(簡稱為《1958年協定書》1), 於1959年6月20日正式實施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多框線架協定書, 旨在整個歐洲範圍內對汽車產品制定、實施統一汽車技術法規(即ECE法規),並開展統一的型式批准, 以便打破歐洲各國的疆界, 便利汽車貿易與技術交流。從那時起, WP29成為《1958年協定書》的具體執行機構,專門負責ECE法規的制修訂和實施工作。
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到來,由國際上一些汽車工業已開發國家牽頭,開始進行國際汽車技術法規的協調與統一的工作,以打破世界各國、各地區歷史上已形成的汽車技術法規這一貿易技術壁壘。在當時情況下,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車輛結構工作組(UN/ECE/WP29)成了開展這種世界範圍內汽車技術法規協調和統一工作的主要組織。經過20年的努力,取得很大的進展。1998年6月25日,WP29在日內瓦制訂《全球性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2,(簡稱為《1998年協定書》),它規定了世界各國在此法律框架下共同制修訂全球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的程式和規則,世界各國以此協定書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訂全球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該協定書在法律地位上明確原UN/ECE/WP29(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車輛結構工作組)作為開展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調和統一工作的國際組織,UN/ECE/WP29的名稱隨之更改為:“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World Forum for Harmonization of Vehicle Regulations),仍簡稱為WP29,開始按照《1998年協定書》中規定的程式規則制定全球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同時WP29繼續運作《1958年協定書》,繼續制修訂ECE法規。
WP29內針對不同的協定書分別成立不同的管理委員會,作為WP29工作的領導層面。WP29下設有6個工作組:一般安全性工作組(GRSG)、被動安全性工作組(GRSP)、污染與能源工作組(GRPE)、燈光及光信號工作組(GRE)、噪聲工作組(GRB)、制動及底盤工作組(GRRF), 分別負責有關汽車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領域內的全球統一汽車技術法規和ECE汽車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工作,下屬工作組為WP29的主要技術層面。WP29以會議的形式開展工作,WP29及其管理委員會每年召開3次會議,WP29下屬各工作組每年固定召開兩次會議。
參加WP29工作的成員範圍十分廣泛, 主要為各國政府的官方代表, 這些國家包括如下2類:
1. WP29各協定書的正式締約方(WP29共有3個國際協定書,除《1958年協定書》和《1998年協定書》外,還有《1997年協定書》3);
2. 目前沒有加入WP29任何協定書的國家,如冰島、列支敦斯登、安道爾、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印度、沙烏地阿拉伯、巴西、阿根廷等;
此外還有許多非政府組織以非官方身份參加UN/ECE/WP29,這類組織主要分為3部分:
1.代表汽車工業界利益的組織,包括(但不限於):OICA(國際機動車輛製造商組織)、CLEPA(汽車裝備及部件製造聯絡委員會)、IMMA(國際機車製造商協會)、FEMFM(歐洲摩擦材料製造商協會)、ETRTO(歐洲輪胎與輪輞技術組織)等;
2.標準化工作組織,包括(但不限於):ISO(國際標準化組織)、IEC(國際電工委員會)、GTB(1952年布魯塞爾工作組)等;
3.代表車輛使用者或消費者利益的組織,包括(但不限於):IOCU(國際消費者聯合會)、AIT/FIA(國際旅遊聯盟/國際汽車協會)、IRU(國際公路運輸聯盟)等。
ECMT(歐洲運輸部長會議)也作為獨立的機構派代表參加WP29工作。
WP29《1958年協定書》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如下44個締約方:
德國 (E1)、法國 (E2)、義大利 (E3)、荷蘭 (E4)、瑞典(E5)、比利時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南斯拉夫 (E10)、英國 (E11)、奧地利(E12)、盧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蘭 (E17)、丹麥 (E18)、羅馬尼亞 (E19)、波蘭 (E20)、葡萄牙 (E21)、俄羅斯 (E22)、希臘 (E23)、愛爾蘭 (E24)、克羅埃西亞 (E25)、斯洛維尼亞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羅斯 (E28)、愛沙尼亞 (E29)、波士尼亞及黑塞哥維亞 (E31)、拉脫維亞 (E32)、保加利亞(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亞塞拜然(E39)、馬其頓共和國 (E40)、歐洲聯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亞(E45)、烏克蘭(E46)、南非(E47)、紐西蘭(E48)、賽普勒斯(E49)、馬爾它(E50)、韓國(E51)。
目前,WP29在《1958年協定書》的法律框架下正式制定頒布的ECE法規總計121項。
WP29《1998年協定書》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如下22個締約方:
美國、歐洲聯盟、日本、加拿大、法國、英國、德國、俄羅斯、中國、韓國、義大利、南非、芬蘭、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紐西蘭、荷蘭、西班牙、亞塞拜然、羅馬尼亞、瑞典。
目前,WP29在《1998年協定書》的法律框架下正在組織制訂的全球汽車技術法規總計15項(2004年有追加2項)。
二、 我國對WP29工作的參與
鑒於WP29工作的重要性,早在1996年4月,我國原機械工業部就派遣代表團代表中國首次參加WP29的工作 — WP29/GRE(燈光及光信號工作組)第36次會議,此後隨著我國政府機構改革,先後由原機械工業部、原國家機械工業局、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代表中國參加WP29的工作,從2003年開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代表我國政府參加WP29的工作。
隨著我國汽車產業和汽車標準法規工作的不斷發展,我國參加WP29的工作也是不斷深入,從1996年至今,汽車行業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國內的汽車標準、法規和認證工作所需,派遣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參加WP29的下屬工作組會議,已累計參加了17次WP29下屬各工作組的會議。2000年8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唐家璇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我國加入《1998年協定書》的接受書,標誌著中國政府最後完成簽署該協定書的審批工作。2000年10月10日,中國簽署《1998年協定書》的接受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2000年12月9日《1998年協定書》對中國生效,我國是該協定書的第9個締約國。我國簽署《1998年協定書》後,汽車行業政府主管部門開始連續參加WP29及其管理委員會會議,到目前為止已連續參加WP29及其管理委員會的第122次會議----134次會議(僅2003年6月召開的WP29及其管理委員會第130次會議因SARS未參加)。
從1996年至今,在我國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參加WP29各項工作的過程中,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該所同時是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中國標準化協會汽車分會秘書處的所在地)一直作為政府部門的技術支撐機構協助政府開展工作。2003年3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文,組建中國WP29專家工作組,簡稱C-WP29,秘書處設在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負責組織和管理C-WP29的日常工作。C-WP29對應WP29的6個下屬工作組下設6個專業工作組,由行業中選拔出來的具有實際工作經驗,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英語聽說能力的業務骨幹人員組成,成為我國參加WP29工作的主力。
三、跟新
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簡稱:WP29)及其管理委員會第138 次會議於2006 年3 月6 日----3 月10 日在日內瓦聯合國總部召開。此次會議宣布了馬來西亞和印度兩國正式加入《1998 年協定書》,生效日期分別為2006 年4 月4 日和4 月22 日。WP29論壇負責ECE法規的制修訂和實施工作。馬來西亞和印度接受ECE的法規內容。
各協定書跟新會員國為:
《1998 年協定書》現有締約方(27 方)
美國、加拿大、日本、法國、英國、歐洲聯盟、德國、俄羅斯、中國、韓國、義大利、南非、芬蘭、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紐西蘭、荷蘭、亞塞拜然、西班牙、羅馬尼亞、瑞典、挪威、賽普勒斯、盧森堡、馬來西亞、印度。
《1958 年協定書》現有締約方(46 方)
德國 (E1)、法國 (E2)、義大利 (E3)、荷蘭 (E4)、瑞典(E5)、比利時 (E6)、匈牙利 (E7)、捷克(E8)、西班牙 (E9)、塞爾維亞和黑山 (E10)、英國 (E11)、奧地利(E12)、盧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E16)、芬蘭 (E17)、丹麥(E18)、羅馬尼亞 (E19)、波蘭 (E20)、葡萄牙 (E21)、俄羅斯 (E22)、希臘
(E23)、愛爾蘭 (E24)、克羅埃西亞 (E25)、斯洛維尼亞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羅斯 (E28)、愛沙尼亞 (E29)、波士尼亞及黑塞哥維亞 (E31)、拉脫維亞(E32)、保加利亞(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亞塞拜然(E39)、馬其頓共和國 (E40)、歐洲聯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亞(E45)、烏克蘭(E46)、南非(E47)、紐西蘭(E48)、賽普勒斯(E49)、馬爾它(E50)、韓國(E51)、馬來西亞(E52)、泰國(E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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