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介紹
又被翻譯為《屍體提供法》、《統一遺體捐贈法案》、《統一組織捐贈法》和《統一解剖捐贈法案》
英文標題為《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簡稱UAGA.
主要內容
美國於1968年制定《統一屍體捐贈法》,之後於1987年和2006年間進行過兩次修改。該法是美國器官移植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一些學者認為,一個健全的器官移植法律體系中應包括器官移植法、腦死亡法、屍體捐獻法、器官移植技術安全操作法、醫用器官衛生標準等。)
1968年,即美國提出“哈佛腦死亡標準”的當年,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組織就倡議通過了《統一組織捐獻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簡稱UAGA),至1973年,該法案已經在全國50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統一實施。
美國 1968 年《統一屍體提供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 規定,有權捐贈遺體的近親屬的範圍及順位是:a、配偶,b、成年子女,c、父母,d、成年的兄弟姐妹,e、死亡時死者的監護人,f、有處分遺體許可權或義務的其他人。在有本人及同順位或先順位人的反對,且後順位人已知時,後順位的人不能做出遺體器官捐贈的承諾意思表示。
1984年,美國又通過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這樣一來,在美國,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規範,而腦死亡的判定則受腦死亡法的規範;如果在器官移植過程中涉及到了腦死亡的判定與實施等問題,則要受到器官移植法與腦死亡法的雙重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