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標準
1.國際判斷標準
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重新對腦死亡概念進行解釋,制定了人類首個腦死亡判定標準: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無自發呼吸;③腦幹反射消失;④腦電活動消失(電靜息)。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72小時內重複測試,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國判斷標準
腦死亡的臨床診斷依據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腦幹反射消失。必須同時、全部具備上述3項條件,而且需明確昏迷原因,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臨床意義
1.更科學地判定人的死亡
腦是人的思維載體,腦死亡後作為人的本質特徵的意識和自我意識已經喪失,有意義的生命個體就不復存在了。因此在判定死亡上腦死亡更符合生命所處狀態。
2.有利於器官移植
供體來源困難是當前困惑器官移植工作的主要原因。腦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體,因為移植的器官必須在有血供時從供體上取出,因此,在腦死亡後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壓的情況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器官移植的發展在極大程度上要依賴於腦死亡患者提供器官。
3.減輕社會、家庭的負擔
據粗略統計,ICU(重症監護病房)患者的費用是普通患者的4倍,而在ICU,搶救無效死亡的患者費用又是搶救成活患者的2倍。這種腦死亡後毫無意義的搶救及安慰式的救治,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也會造成大量的醫療資源浪費。因此,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來搶救一個腦死亡患者是不值得的。
鑑別
腦死亡有別於“植物人”。“植物人”腦幹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於突然抑制狀態,患者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而腦死亡是無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喪失。
診斷依據
1深昏迷,對任何刺激無反應。
2自主呼吸停止。
3腦幹反射全部消失。
4阿托品實驗陰性。
5腦電圖呈等電位。上述標準中1-3項為必備條件,且在嚴密觀察和反覆監測下判定(至少持續24小時),並排除中樞抑制藥、肌肉鬆弛劑、毒物和低溫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