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制的含義
PI為英文”Principal Investigator”一詞的縮寫,最早出現在歐美科研項目申請中。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簡稱NSF)定義為”由受讓人指定、美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同意的負責項目科學技術方向的個體”,同時指出”這一術語一般用於研究領域”,而另一與其概念相同的術語PD ( Project Director ) 則多用於科學與工程教育或其他領域。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 (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簡稱 NIH ) 則定義為”由申請機構認定的有一定權力和責任指導基金所支持的項目或計畫的個體”。
簡言之,PI是對所負責的項目有主導權和指導權的個體。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美國國家自然基金委還是美國國立研究院,在對PI的定義中,並未提及申請人是否為教授、副教授還是助理教授。只要申請人獲得了項目資助,就可以認定為該項目的PI。科研項目的這一管理模式,通常被稱為PI制。概括起來,PI制就是以PI為核心進行人力資源配置、以項目經費成本核算為核心進行財力資源配置及以實現科研資源共享為核心進行物力資源配置的一種科研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