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制

PI製作為國內新興的一種科研組織管理模式 ,得到了科學界前所未有的關注和重視。作為舶來品,國內科學界對PI制進行闡述時往往附帶加以中文標註,如有的翻譯為”課題組長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制”、”首席科學家制”、”學術帶頭人制”等。本文試圖從PI制的含義、在國內外的發展現狀、以及其為科研組織管理模式在運行中體現的優勢和存在的不足進行剖析,以期對PI制有更深層次的認識和理解。

PI制的含義

PI為英文”Principal Investigator”一詞的縮寫,最早出現在歐美科研項目申請中。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簡稱NSF)定義為”由受讓人指定、美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同意的負責項目科學技術方向的個體”,同時指出”這一術語一般用於研究領域”,而另一與其概念相同的術語PD ( Project Director ) 則多用於科學與工程教育或其他領域。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 ( 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簡稱 NIH ) 則定義為”由申請機構認定的有一定權力和責任指導基金所支持的項目或計畫的個體”。

簡言之,PI是對所負責的項目有主導權和指導權的個體。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美國國家自然基金委還是美國國立研究院,在對PI的定義中,並未提及申請人是否為教授、副教授還是助理教授。只要申請人獲得了項目資助,就可以認定為該項目的PI。科研項目的這一管理模式,通常被稱為PI制。概括起來,PI制就是以PI為核心進行人力資源配置、以項目經費成本核算為核心進行財力資源配置及以實現科研資源共享為核心進行物力資源配置的一種科研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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