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介紹
PBN的引入體現了航行方式從基於感測器導航到基於性能導航的轉變。PBN飛行程式可以利用兩類基本導航規範:區域導航(RNAV)和所需導航性能(RNP)。在PBN技術背景下,航空器的定位和引導將綜和發揮機載設備和星基、陸基設備的導航能力使航空器可以沿任意期望的航跡運行。
PBN 概念明確了特定空域概念下擬實施的運行,對航空器 RNAV 系統的精度、完好性、可用性、連續性和功能性等方面的性能要求。PBN 概念標誌著由基於感測器導航向 PBN 的轉變。導航規範中明確了性能要求,以及可選用於滿足性能要求的導航感測器和設備。這些導航規範制定得非常詳盡,便於為各國和各運營人提供具體的實施指導,促進全球和諧統一。
在 PBN 中,一般的導航要求是依據運行要求來規定的。然後,運營人對能夠滿足這些要求的可選技術和導航服務進行評估。因此,運營人有機會選擇一種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案,而不是一個作為運行要求的一部分強加的解決方案。只要 RNAV 系統能夠提供預期性能,技術的日新月異不要求對運行本身進行重新審查。作為國際民航組織未來工作的一部分,預計將評估其他滿足導航規範要求的方法,並在適當的時候納入適用的導航規範。
與基於導航感測器制定空域和超障準則的方法相比,PBN 具有下述優點:
a)減少維護特定感測器航路和程式的需要,並降低相關成本;
b)無需為導航系統的每次改進規定特定感測器運行要求,從而避免高昂的成本支出;
c)便於更有效地利用空域 (航路布局、燃油效率及減噪);
d)明確 RNAV 系統使用方式;
e)提供一組供全球使用的數量有限的導航規範,簡化運營人的運行審批程式。
在空域概念內,PBN 要求將受到通信、監視和空中交通管理環境、導航基礎設施,以及為滿足空中交通管理套用所需的功能和運行能力的影響。PBN 性能要求還要取決於可以使用哪些可恢復的、非RNAV 導航方法,以及需要何種程度的冗裕度以確保功能的連續性。
RNAV 和RNP系統基本是相似的,主要區別在於機載性能監視和告警要求。包含機載導航性能監視和告警要求的被稱為 RNP 規範,無這類要求的則為 RNAV 規範。能夠滿足RNP規範性能要求的區域導航系統被稱為 RNP系統。
運行要求
傳統陸基導航方式下,飛機是通過接收陸基導航設備傳送的導航信號沿地面導航台進行向台或背台飛行。區域導航(Area Navigation,RNAV)是通過陸基或星基導航信號的更新,使用飛機的慣導系統連續定位,達到沿任意期望的路徑飛行的能力。RNAV和RNP的精度都以海里數表示,即在95%的飛行時間內應達到的導航精度,除此之外,RNP還要求機載導航系統確保飛機在99.999%的飛行時間內保持在一個較大的安全容限區域內,安全容限區域的水平數值是2倍的RNP精度值。常用的RNP精度值為10、5、4、2、1、0.5、0.3,甚至0.15,數值越小,精度越高。RNAV對機載設備導航性能監視和告警沒有要求,而RNP包括了對機載設備導航性能監視和告警的要求,並能向飛行員顯示是否達到了預定運行要求。
分類情況
基於性能導航(PBN)規定了航空器在指定區域內或者沿ATS航路、儀表程式飛行的系統性能要求,包括導航的精度、完整性、可用性和所需功能。PBN規定的RNAV系統沿ATS航路運行的精度要求有RNAV5(+/-5NM)、RNAV1/RNAV2(+/-1NM)。獲得中國民航局RNAV5的批准可以在歐洲B-RNAV空域實施運行,獲得中國民航局RNAV1
RNP-10(RNAV10) | 精度:在95%的飛行時間內保證航跡精確度在+/-10NM。 更新信號源:只用慣導IRS/INS偏移性能,以及多源位置更新。 實施區域:通常在沒有地面助航設備的區域,如海洋、偏僻區域。 |
RNAV5 | 精度:在95%的飛行時間內保證航跡精確度在+/-5NM。 更新信號源:多源位置更新。 實施區域:提供可用的足夠地面助航設備的航路空域,如大多數歐洲國家,以及中東空域的一些ATS航路。 |
RNP-4 | 精度:在95%的飛行時間內保證航跡精確度在+/-4NM。 更新信號源:GPS位置更新。 實施空域:一般用於海洋和偏遠地區空域運行。 配合使用系統:CPDLC、ADS-C,或SATCOM、ADS-B |
RNAV1/RNAV2 | 精度:在95%的飛行時間內保證航跡精確度在+/-1NM。 更新信號源:多源位置更新。 實施空域:一般用於有雷達監視和直接陸空通信聯繫的航路和終端區飛行。RNAV1和RNAV2對航空器的適航要求是相同的,對運行要求有所區別。 |
RNP APCH | 精度:系統總誤差中水平和垂直誤差在95%的飛行時間內必須小於所運行的RNP值。在起始、中間進近航段為+/-1NM,最後進近航段為+/-0.3NM,復飛航段為+/-1NM。 更新信號源:GPS位置更新。 氣壓高度表精度:Baro VNAV +100/-50英尺 |
RNP AR | 精度:在95%的飛行時間內保證航跡精確度在+/-0.3NM。 更新信號源:GPS位置更新。 |
航路運行
RNAV5一般用於陸地航路飛行。要獲得RNAV5的運行批准,首先機載RNAV系統必須滿足RNAV5航路運行的性能要求。
(1)系統能力:在RNAV5運行中,RNAV導航設備可以自動確定飛機位置,導航設備可以通過VOR/DME、DME/DME、INS或IRS、GNSS(GPS)其中的一種或多種導航源實現定位,建立預定的航跡。
(2)精度:RNAV5要求飛機在95%飛行時間內,航跡誤差(橫向和縱向誤差TSE)不超過正負5NM,此誤差包括導航信號源誤差、機載接收機誤差、顯示系統誤差和飛行技術誤差(FTE)。
(3)可用性和完好性:單套的RNAV系統就滿足RNAV5可用性和完好性的最低要求。
(4)機組對系統進行監視,當RNAV某系統部件失效時轉為地基導航設備(VOR、DME、NDB)進行導航。
(5)功能要求:導航顯示、水平偏離顯示和滿足RNAV5的失效指示滿足適航要求。
(6)導航系統使用限制:批准運行的飛機不使用獨立的INS和GPS,符合適航的要求沒有運行限制。
運行標準
獲得RNAV1/RNAV2運行批准的飛機,機載RNAV系統滿足RNAV1和RNAV2終端區和航路運行的性能要求。使用區域導航系統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飛行機組成員必須按照批准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並在所使用的系統上完成飛行檢查合格並獲得資格。
(2)機載RNAV設備符合ATS的導航精度和運行性能要求。
(3)兩套機載RNAV設備必須運行正常,符合MEL放行標準。
(4)使用機載導航數據中的航路點、航路和終端區程式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