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C大學生就業促進公益聯盟會

MBC大學生就業促進公益聯盟會章程
(Community Alliance for Graduate Employment)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MBC大學生就業促進公益聯盟會。
第二條 本組織是由(MBC智信天驕)發起並批准成立的NGO公益性社會團體,其監管部門為智信天驕公益委員會。
第三條 聯盟會的宗旨:本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原則,以在校大學生為服務對象,團結以企業、學校、導師為主的社會力量,通過對大學生展開公益培訓、學術以及能力公益競賽、主題交流活動、就業指導與推薦、創業指導等服務,達到提升在校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能力、社會實踐動手能力、綜合就業能力以及創業能力的目的。
第四條 MBC大學生就業促進公益聯盟會將接受MBC智信天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一)公益培訓:職業生涯規劃、求職面試技巧、創業培訓、禮儀培訓、人生價值觀培訓等系列課程;
(二)公益競賽:職業生涯規劃大賽、創業大賽、演講大賽、發明大賽等年度公益比賽;
(三)公益活動:跨校交友、戶外拓展、名企參觀、主題沙龍等;
(四)工作推薦:實習工作推薦、兼職工作推薦、就業推薦、校園招聘會;
(五)導師服務:就業指導、創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六)創業基金:為優秀大學生個人或團隊提供創業基金支持;
(七)面試指導:提供實情模擬面試點評服務;
(八)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的公益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
1、 單位會員
2、 導師會員
3、 學生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會的意願;
(三)擁有合法的身份;
(四)以公益為導向。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首年會費;
(四)辦理會員證(企業頒發銅牌);
(五)檔案錄入,正式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會所有的活動以及享有所有服務;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盟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聯盟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聯盟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聯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聯盟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聯盟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聯盟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聯盟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聯盟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聯盟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
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MBC-CAGE
本聯盟會以在校大學生為服務對象,團結以企業、學校、導師為主的社會力量,通過本公益聯盟會對會員提供的多項公益服務,達到提升在校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能力、社會實踐動手能力、綜合就業能力以及創業能力的目的。
聯盟會公益服務項目
l 公益培訓:免費為會員提供職業生涯規劃、求職面試技巧、創業培訓、禮儀培訓、人生價值觀培訓等系列課程。
l 公益競賽:舉辦職業生涯規劃大賽、創業大賽、演講大賽、發明大賽等年度公益比賽。
l 聯盟活動:跨校交友活動、戶外拓展、名企參觀、主題沙龍、聯誼晚會等。
l 工作推薦:實習工作推薦、兼職工作推薦、就業推薦、校園招聘會。
l 導師服務:就業指導、創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l 創業基金:為優秀大學生個人或團隊提供創業基金支持。
l 面試指導:提供實情模擬面試點評服務。
l 社會實踐: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的公益服務。
聯盟會日常活動安排:
1、 每周組織一次主題活動;
2、 每月組織一次課題培訓;
3、 每年組織四次公益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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