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奧斯汀

J.奧斯汀

J.奧斯汀,英國哲學家、日常語言哲學牛津學派的主要代表。1911年3月26日生於英國蘭開斯特。1933年開始在牛津大學任教,1952年任懷特道德哲學講座教授,1960年2月8日去世。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他在英國情報部隊服役,退役前的軍銜為陸軍中校。他一生中沒寫專著,主要通過在校內外的講課和講演發生影響。

法學思想

J.奧斯汀奧斯汀的法學思想主要由三個相互聯繫的問題組成:法學研究的範圍、法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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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關係以及法的概念。他雖然信奉功利主義,認為立法的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促進人類幸福,但又認為立法學不同於法學,前者屬於倫理學範圍,後者涉及實在法或嚴格意義的法,而不管這種法的好壞如何。他的出發點是:法學只應研究“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即實在法,而不是像自然法學家那樣研究“應當是這樣的法”,即理想法或正義法。他認為一般法學不同於一國的或特殊的法學。一般法學的任務是從邏輯上比較分析各種成熟的實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則、概念和特徵,其中包括權利、義務、損害、制裁、懲罰和賠償等重要概念。分析法學派的名稱即由此而來。

個人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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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汀認為法與道德無關,或至少兩者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繫,法律儘管是不道德或不正義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應具有法律效力。“惡法亦法”之說即由此而來。
奧斯汀認為法(實在法)是掌握主權者責成或禁止在下者從事一定行為的命令,如不服從即以制裁作為威脅。這種法的定義包括三個要素:主權、命令、制裁。因此被稱為法的三位一體說。掌握主權者是指一個或一群受人習慣地服從的人,他或他們本人並不服從其他人;命令僅指一般命令,這種命令不一定來自立法機關,也可以來自掌握主權者所授權的人。因而,與邊沁不同,奧斯汀認為判例法是真正意義上的實在法。
奧斯汀的這種法學與17、18世紀強調正義、理性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有很大區別。它適應鞏固了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的需要。奧斯汀生前默默無聞 ,他在倫敦大學的講學以及他的著作初問世時,都不受歡迎 。但在他死後,他的法學成為整個19世紀英國法學中占統治地位的學說,為西方法學19世紀三大派別之一。在20世紀 ,他的學說在西方法學界儘管備受攻擊,但仍有重大影響。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和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學都是在繼承和修改他的學說的基礎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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