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的工作,根據《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章程》、《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標準工作委員會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分會是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信息技術服務行業社團組織(登記證號:3518-17),對外中文名稱為:全國IT服務分會;對外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ub-association of 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ESA-ITSS)。
第三條 本分會由全國信息技術服務業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團組織、行業用戶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具體業務工作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行業力量,支撐政府、規範市場、代言行業、服務社會。
第五條 本分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主要業務是組織開展信息技術服務標準化相關工作,具體包括:
(一)標準研製
1、宣傳貫徹行業主管部門、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規章,協助行業主管部門推動信息技術服務標準研製工作;
2、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技術服務標準(以下簡稱:ITSS)工作組秘書處具體工作;
(二)標準套用推廣
1、組織研究開發ITSS套用推廣方案,推動企業和信息技術服務用戶有效採用ITSS;
2、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組織開展ITSS符合性評估、宣貫培訓等套用推廣工作;
3、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認定和管理ITSS符合性評估機構、培訓、測試等機構,培訓和認定標準推廣行業從業人員。
(三)產業相關政策研究
1、研究分析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定期出版相關研究報告;
2、針對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的重點和熱點問題,支撐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分析政策需求,並提出相關建議;
3、研究分析政府及行業用戶採購政策和標準規範,影響或建議政府和行業用戶採購政策和標準規範的制定和實施。
(四)行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1、搭建ITSS套用推廣知識庫、專家庫和最佳實踐庫;
2、搭建信息技術服務關鍵支撐工具和服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測試評價等技術平台,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關鍵支撐工具和服務產品的測試評價服務;
3、面向政府、企業、行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五)行業基礎共性技術研發:結合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趨勢,組織開展基礎共性技術研發和套用推廣。
(六)服務會員,為會員提供交流、諮詢、培訓等服務。
(七)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國內相關行業協會等建立密切合作關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會員證由分會頒發,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八條 凡經國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信息技術服務相關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團組織、行業用戶等單位和個人等,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分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分會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單位應指派聯絡員至少一人與本分會聯繫,聯絡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承認本章程,經本人申請,由會長、秘書長或一名副會長、理事介紹,經秘書處批准後,即為本分會的個人會員。
(一)從事信息技術標準化及其最佳實踐研究、信息技術服務相關技術研發、服務交付、行銷等工作;
(二)大學本科,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或非大學本科,但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者;
(三)從事標準化或信息技術服務其他相關工作和積極支持本分會的工作,對分會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士。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參加標準及其實施方法論研發;
(五)及時準確獲得行業動態、書刊資料以及諮詢服務等;
(六)本分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分會章程和行業道德規範,執行分會決議;
(二)維護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分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分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分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積極參加研究、探討信息技術服務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五)積極參與ITSS實施方法論研發和套用推廣,及時向分會反映情況,提出相關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觸犯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本章程者,或者有嚴重損害本分會及其他會員的利益,由秘書處勸其退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分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觀察員。會員、觀察員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分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並決定與本分會有關的重大問題;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與會代表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指導秘書處吸收或除名會員;
(六)決定設立秘書處、專家顧問組和工作組;
(七)決定副秘書長、專家顧問組成員和工作組組長的聘用;
(八)領導秘書處和各工作組開展工作;
(九)制定並監督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本章程第十九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與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分會設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本分會可下設若干工作組,負責具體專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各工作組應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式,作為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分會在常務理事會下設專家顧問組,為常務理事會的重大事項提供決策支持。
第五章 各級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信息技術服務領域內具有較好的影響力和推動力;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職業素養;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為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報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提名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三) 提名理事單位及其代表,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四)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 批准本分會經費的使用;
(六) 批准本分會印章的使用;
(七) 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或根據會長授權,履行理事會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和監督專家顧問組及各工作組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組組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工作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管理本分會印章;
(六) 撰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工作組的選舉和產生程式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可成立工作組,組織開展具體工作:
(一)受行業管理部門的委託,需要組織開展的專項工作;
(二)會長或秘書長根據工作情況,提議組織開展的專項工作,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三名及以上副會長提議組織開展的專項工作,並經理事會通過。若理事會未通過,則終止成立。
成立工作組應正式發布公告。
第三十四條 成立工作組時,應制定具體的工作程式,並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撤銷工作組:
(一)按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
(二)工作組行為觸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分會章程且勸導後沒有改進、嚴重損害分會及會員利益;
(三)經秘書處確認,工作組的工作任務已完成或終止。
第三十六條 工作組的撤銷至少由一名常務理事會成員負責協調和監督,確保工作內容、人員和資產(含知識資產)能夠得到有效處置。
第七章 經費來源、用途及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有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贊助、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不以盈利為目的,經費收入全部用於信息技術服務標準化相關工作及維持本分會的日常運轉,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需按照規定交納會費,未能按期交納會費,本分會有權終止其相關會員權利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十條 本分會會費每年收取一次,會員一次性全額交納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應按國家對社團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分會經費使用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為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
第四十三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按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分會的資產。
第四十五條 本分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分會章程修改由會員代表發起,交由理事會審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超過三分之一會員代表表決同意後進入下一步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徵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本分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分會理事會。
工作組
標準研製工作組
基礎標準專業組
服務管控標準專業組
服務外包標準專業組
諮詢設計標準專業組
集成實施標準專業組
運行維護標準專業組
雲計算服務標準專業組
標準推廣工作組
信息技術服務成熟度標準工作組
信息技術服務標準技術(工具)套用工作組
信息技術服務能力建設指引(方法論)工作組
信息技術服務數據中心運營管理工作組
評估機構
編號 | 機 構 名 稱 | 地 址 | 評估地域 |
1 | 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 | 北京海淀區北蜂窩8號中雅大廈B座5D | ITSS驗證與套用試點省市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 |
2 | 中國軟體評測中心 | 北京市紫竹院路66號賽迪大廈14層 | |
3 | 賽寶認證中心 | 廣州市天河區東莞莊路110號 | |
4 | 北京信息化協會 | 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南路甲21號中關村智慧財產權大廈a座201室 | 北京市 |
5 | 上海市企業信息化促進中心 | 上海市復興中路593號民防大廈2102室 | 上海市 |
6 | 江蘇省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 無錫市金水路100號 | 江蘇省 |
7 | 重慶市促進信息產業中心 | 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盛迪亞大廈19樓促進中心 | 重慶市 |
8 | 浙江省信息化推進服務中心 | 杭州市下城區中山北路631號晶暉商務大廈22層 | 浙江省(不含寧波市) |
9 | 廣東軟體行業協會 | 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7號大院廣東軟體大廈5樓505室 | 廣東省(不含深圳市) |
10 | 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 |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彭劉楊路189號 | 湖北省 |
11 | 成都信息化技術套用發展中心 | 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北段蜀錦路68號A區312室 | 四川省 |
12 | 瀋陽賽寶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 瀋陽市和平區太原北街2號綜合樓A座1009室 | 遼寧省(不含大連市) |
大事件
2014年4月10日 | ITSS分會召開了2014年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首次宣貫培訓會。 |
2014年1月8日 | ITSS分會第一屆一次理事會選舉產生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委員會第一次工作會議決定成立IT服務成熟度、IT服務能力建設指引(方法論)、IT服務技術(工具)套用推廣和數據中心運營管理四個工作組。 |
2014年1月8日 |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ITSS分會章程》和《ITSS分會經費管理辦法》,選舉產生了理事單位並成立理事會、執行委員會。 |
2014年1月8日 | 第六屆電子信息產業標準推動會暨中電標協信息技術服務分會成立大會在北京召開,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正式成立! |
2013年6月30日 | 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信息技術服務分會,為全國性信息技術服務行業社團組織(登記證號:3518-17),簡稱ITSS分會 |
2013年04月23-24日 | 《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評估首次專家評審會在北京召開。於2013年7月19日,公布了第一批通過符合性評估的企業名單。 |
2012年12月31日 | 《信息技術服務 外包 第2部分:數據(信息)保護規範》1項行業標準頒布,標準號為SJ/T 11445.2-2012,2013年1月1日實施。 |
2012年12月31日 | 《信息技術服務 分類與代碼》1項國家標準頒布實施,標準號為GB/T 29264-2012,2013年6月1日實施。 |
2012年11月5日 | 《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 第2部分:交付規範》以及《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 第3部分:應急回響規範》3項國家標準頒布,國家標準號分別為:GB/T 28827.1、GB/T 28827.2、GB/T28827.3,2013年2月1日實施。 |
2012年05月20—25日 | ITSS工作組提出的關於成立雲服務交付原則臨時工作組的提議在 德國召開的分散式套用平台與服務分技術委員會(即ISO/IECJTC1/SC38)第5次全會被通過 |
2012年05月19—25日 | 在國際軟體和系統工程分技術委員會(即ISO/IEC JTC1/SC7)2012 全會上,ITSS工作組提出的《信息技術 服務質量需求和評價IT服務質量模型》和《信息技術 服務質量 服務行為可信度量需求》兩項新工作提案分別被WG06和WG25採納。 |
2011年05月22—27日 | 工作組在ISO/IEC SC7全會上提交了《中國IT服務質量評價相關 標準介紹》,大會決議決定成立IT服務質量研究組。 |
2011年04月11—15日 | 雲計算專業組在ISO/IEC SC38第三次全會上提交《雲計算服務運營要求》的國際貢獻。 |
2011年3月4日 | 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工作組第七次工作(擴大)會議將專業組調整為基礎標準、諮詢設計、集成實施、運行維護、服務管控、服務外包和雲計算服務共7個組。 |
2010年12月2日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下達2010年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0]87號),正式批覆ITSS相關的五項標準——《信息技術服務 分類與代碼》、《信息技術服務 管理實施指南》、《信息技術服務 外包 第1部分:服務交付保障通用要求》、《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 第2部分:交付規範》和《信息技術服務 質量評價指標體系》。 |
2010年10月14日 | 《中國ITSS白皮書(第一版)》發布,標誌著ITSS正式作為具有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品牌被提出。 |
2010年10月9日 | 《信息技術服務 運行維護 第1部分:通用要求》通過評審,標誌著運行維護領域的第一個標準誕生。 |
2010年8月17日 |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同意開展信息技術服務標準驗證與套用點工作的意見》(工信部軟函[2010]386號),正式批覆國家質檢總局信息辦,以及北京、上海、廣東、湖北、重慶、成都、瀋陽、杭州等單位和地區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標準驗證與套用試點工作的請示。 |
2010年7月1日 | 秘書處正式發布《信息技術服務標準體系(2.0版)》。 |
2009年5月31日 | 工作組秘書處正式向工作組成員單位發布《信息技術服務標準體系1.0版》。 |
2009年4月30日 | 信息技術服務標準工作組成立專業組,包括基礎 標準專業組、系統建設專業組、運維專業組、服務管理專業組、治理專業組、外包專業組,並由總體組統一領導。 |
2009年4月23日 | 工業和信息化部軟體服務業司在京成立信息技術服務標準工作組。工作組由總體組、專家顧問組和專業組組成,設秘書處。 |
2009年3月28日 | 信息技術服務標準指導協調組召開了第一次工作會議,確定了信息技術服務標準指導協調組的職責及工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