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

ICD-10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是1992年世界衛生組織與各國不同學派的科學家共同研製了ICD-10第五章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簡稱ICD-10-F。它包括五部分內容,即:臨床描述與診斷要點、研究用診斷標準、一般保健者版本、多軸診斷的運用和與ICD-8、ICD-9相互參照的交叉參考。ICD-10-F對每一障礙的臨床特徵及相關問題進行了描述,並提供了獨特的診斷指南。

其最顯著特點是①採用了字母數字型編參碼系統;②取消了神經症與精神病的傳統區分;③採用十類分法,並作了類別調整:歸因於器質性病因的所有障礙被分在一節中;精神活性物質使用所致的精神障礙作為獨立類別;將精神分裂症、分裂型狀態及妄想性障礙作為一節並擴充了新的類別;採用具有共同特徵的障礙作為一節並擴充了新的類別;採用具有共同特徵的障礙歸入同一組的原則,對情感性障礙的分類作了重大調動;對與生理紊亂和激素水平改變有關的行為綜合徵及精神障礙一節進行詳細描述,以適應聯絡精神醫學的迫切需要;納入了成人行為障礙;將性功能障礙與性身份障礙作了明確區分,同性戀不再成為疾病類別;④給出了術語的限定範疇和須注意的問題,諸如精神疾病改稱精神障礙,心因性和心身性的概念已注入了不同的含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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