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749-2006

GB5749-2006

GB5749-2006是2007年7月1日由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標準。

標準簡介

經濟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區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已不能滿足保障人民民眾健康的需要。為此,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準進行了修訂,聯合發布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下稱“新標準”)。

時間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準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準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準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行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新標準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準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準。三是實現飲用水標準與國際接軌。新標準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準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準。

1985年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準》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準》的核心所在。老的《標準》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藥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近年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準》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淨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0項。並且,還對原標準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準》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準》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標準內容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註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複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淨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 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②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游離氯製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醯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並(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 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3

水源與淨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5

鐵(mg/L) 0.5

錳(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 300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範》執行。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採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鏽、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採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採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範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表A.1 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腸球菌(CFU/100mL) 0

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惡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雙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鉛(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異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類(總量,mg/L) 0.3

石棉(>10m,萬/L) 700

亞硝酸鹽(mg/L) 1

多環芳烴(總量,mg /L) 0.002

多氯聯苯(總量,mg /L) 0.0005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環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總有機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黃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鐳226和鐳228(pCi/L) 5

氡(pCi/L)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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