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管理辦法
為保障農村飲水水質檢測的常態化、規範化,促進水質達標,確保水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08〕3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尤溪縣境內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農村集中供水廠工程和單村供水工程。
第二條縣水利部門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工作。縣發改、衛計、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水利部門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水利工作站負責農村集中式供水管理,並協助做好水質檢測各項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當地水源的衛生防護和集中式供水設施的維護、水質消毒,並協助做好水樣採樣送樣等工作。
第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飲用水供水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條供水單位應當保證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衛生設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和消毒產品、水質檢驗、從業人員管理、供水水質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要求。
第六條設立尤溪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縣水質檢測中心)負責本縣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生活飲用水衛生檢測工作。縣水質檢測中心掛靠尤溪縣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由福建省水利投資集團(尤溪)水務有限公司負責建設運行。
第七條 縣水質檢測中心運行和檢測費用按照縣政府(〔2015〕97號)會議紀要執行。
第八條縣水質檢測中心應按照上級工作要求,及時制定年度檢測計畫或檢測方案,並完成檢測任務。
第九條縣水質檢測中心應配備負責人和與工作量相適應的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定期進行檢測能力資質認證,開展水質檢測規範操作,並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條水質檢測人員應有一定的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十一條 水樣採集、保存、運輸、檢測分析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執行。水樣來源可由供水方送樣或水質檢測中心採樣。
第十二條 不同供水水質檢測頻次指標應參照《農村飲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建設導則》3.1水質檢測指標和頻次要求執行。水源水水質檢測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日供水大於等於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出廠水常規指標每個月檢測1次,末梢水微生物指標、感官指標和消毒劑指標每年至少檢測兩次(豐水與枯水期);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單村供水工程,常規指標每年至少檢測兩次(豐水與枯水期),末梢水微生物指標、感官指標和消毒劑指標每年至少檢測兩次(豐水與枯水期)。
第十四條 開展水質檢測時,檢測人員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供水單位報送有關材料;供水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五條 水樣檢測結果評價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縣水質檢測中心要按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中心建設導則》及時將水質檢測技術報告報縣水質檢測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按照規定同時向縣人民政府及其衛生、環保、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對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事件,水務部門應當及時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縣水利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條 縣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解決臨時供水,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飲用水安全事件時,事故責任單位和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事件的主要情況,較大飲用水安全事件必須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事件的主要情況,一般飲用水安全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事件的主要情況,並及時啟動應急處置程式,全面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節慶活動期間要加強應急值守,增加監測檢測的頻次,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巡測,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 檢測信息資料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組織實施機構、技術培訓、檢測進度及結果、檢測原始資料、技術督導等與檢測相關的全部資料。水質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存檔保存5年。
第二十三條 檢測工作具體實施部門和個人未經縣水利局許可,不得擅自公布或發表檢測信息資料。
第二十四條 建立飲用水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由縣水利局定期召集相關部門、單位,分析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質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由衛生、環保、水利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遵照上級相關部門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