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涵
以“資金+技術”換取得來溫室氣體的“排放權”為主要形式的區域直接之間(特指中國境內區域之間,比如省份之間,城市之間)的碳交換。
運行模式
作為碳交換的購買方,發達地區運用“資金+技術”從不發達地區或欠發達地區換取得來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來沖抵該地區的碳排放增加量,從而實現發達地區碳排放的降低,完成既定的碳排放標準或者碳減排任務;
作為碳交換的出售房,不發達地區或者欠發達地區在發達地區的幫助下,運用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交換的來的”資金+技術“,在本地區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在實現碳排放降低的同時,促進這一地區產業的升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產生背景
通常意義上的清潔發展機制,是指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間的“碳合作”,但是,由於內容和運行規則上的過於嚴格性,使得很多清潔發展項目在申請CDM項目時困難重重,這不僅限制了清潔發展機制在推動社會降低減排放,促進環境保護與改善方面的作用的發揮,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社會經濟中的很多清潔發展項目的套用和推廣,不利於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清潔發展機制的核心內涵簡言之就是“資金+技術”換取得來溫室氣體的“排放權”,從而實現碳排放的降低。根據其核心內涵,結合清潔發展機制的標準模式,按照項目參與方的不同,我們經過延伸可以延伸得出區域清潔發展機制(C·CDM)這種新的清潔發展機制的套用模式並在社會經濟產業發展中予以套用,從而繼續促進清潔發展機制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作用的發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改善的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