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勢
BOO模式的優勢在於,政府部門既節省了 大量財力、 物力和 人力,又可在瞬息萬變的信息技術發展中始終處於 領先地位,而企業也可以從項目承建和維護中得到相應的回報。
比較
相同點: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處在於:它們都是利用私人投資承擔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私人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政府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協定(concessioncontract)或許可證(license),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授權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及經營。在特許期,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占有權、收益權以及為特許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採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等的權利,並承擔對項目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的義務。在我國,為保證特許權項目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因我國政府政策調整因素影響,使項目公司受到重大損失的,允許項目公司合理提高經營收費或延長項目公司特許期;對於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或紅利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兌換和外匯出境。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以及建設、採購設備、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不同點:BOT與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在特許期結束後必須將項目設施交還給政府,而在BOO項目中,項目公司有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地擁有並經營項目設施。從BOT的字面含義,也可以推斷出基礎設施國家獨有的含義:作為私人投資者在經濟利益驅動下,本著高風險,高回報的原則,投資於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為收回投資並獲得投資回報,私人投資者被授權在項目建成後的一定期限內對項目享有經營權,並獲得經營收入。期限屆滿後,將項目設施經營權無償移交給項目東道國政府。由此可見,項目設施最終經營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而且在BOT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私人投資者自始至終都沒有對項目的所有權。說到底,BOT模式不過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對項目設施擁有經營權,但該基礎設施的本質屬性沒有任何改變。換句話說,運用BOT方式,項目發起者可擁有一段確定的時間以獲得實際的收入來彌補其投資,之後,項目交還給政府。而BOO方式,項目的所有權不再交還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