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中文譯為“替代性解決爭議的方法”更為準確。
傳統上的ADR通常是指除訴訟與仲裁以外的各種解決爭議的方法的總稱,如協商、談判、斡旋、調解、等方式。換言之,ADR所代替的是除了訴訟以外的各種解決爭議方法的總稱。ADR最早源於美國,而後盛行於歐洲大陸各國及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然而隨著仲裁被廣泛的納入各國仲裁法中,加之二戰後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仲裁解決爭議的方法已經逐步的成為司法外解決爭議的獨立程式。因此,對ADR比較準確的定義是:ADR所替代的是除了司法訴訟和仲裁以外的解決爭議的各種方法。它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自願的解決爭議的方法;通過ADR達成的解決爭議的方案沒有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ADR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適用於訴訟程式和仲裁程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