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1年9月17日,因交往過程中產生矛盾,周岩慘遭同學陶某坤毒手。當晚18時許,陶某坤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岩家中,在周岩的臥室內雙方發生爭執。隨後,陶某坤打開雪碧瓶,將打火機油潑灑在周岩的面頸部等處,並用打火機點燃。
周岩家人聽到她的叫喊聲,進入臥室撲滅其身上的火,並撥打120將她送到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
後經法醫鑑定:周岩面頸部及左耳燒傷,所致損傷後果構成重傷,頸部及左手功能障礙構成重傷。而周岩的傷殘等級,也被綜合評定為五級。
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陶某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個月。
2015年2月4日,該案民事賠償案在蜀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鑒於治療等費用的增加,周岩及家人當場將精神撫慰金提高至150萬元,總索賠金額達到467萬餘元。
當天庭審中,針對周岩提出的訴請,陶家律師大多予以反駁,但雙方最終同意調解。後因雙方對賠償金額分歧較大,調解失敗。
2015年5月15日上午,時隔3年多時間,備受關注的“合肥少女毀容案”民事賠償案一審判決,在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宣判,受害人周岩獲賠1726273.7元,其中精神撫慰金8萬元 。
案件賠償
2015年5月15日,在被告方集體缺席判決的情況下,周岩的爸爸媽媽以及代理律師到庭聽判。這份判決足有2萬多字,蜀山區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長,也即本案主審法官張磊宣讀了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定,周岩因被陶汝坤燒傷產生的損失總計1726273.7元。扣除陶汝坤父母陶文、許叢笑已支付的護理費10000元,剩餘1716273.7元由陶汝坤從其財產中賠償,不足部分由陶文、許叢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同時要求,陶汝坤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該筆款項。
調解階段,原被告雙方存在巨大分歧,以致調解失敗。記者了解到,被告方陶汝坤以周岩方獲得了北京某整形醫院的免費治療為由,認為醫療費並未實際發生,因此認為可以免除陶汝坤這筆費用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北京該整形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所列治療項目、收費標準是合理的,根據該份證明,截止到2016年1月31日,周岩所需的醫療費為537720元。後期周岩方將醫療費增加至884089.78元,但對於增加的部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但對於被告方以醫院免費治療,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訴請,蜀山區法院認為,不論該整形醫院對於應收取的醫療費用是以免代捐,還是先收後捐,或是暫緩收取,都不能免除陶汝坤對周岩應發生的醫療等相關費用的賠償責任,故對陶汝方的該項主張,該院不予採信。
而在判決中,法院也首次披露事發前陶汝坤名下就有房產,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據了解,陶汝坤名下有一套位於天鵝湖萬達的商鋪,面積不到20平米。因此法院判決陶汝坤從其財產中對周岩給予補償,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周岩的母親李聰聽判全程無表情。在面對法官最後問詢時不禁落淚。李聰介紹,此次周岩原打算出席判決,但昨日周岩正好有一場手術才未能回肥。“這樣的結果,我沒有辦法向孩子交代。”昨日判決結束後,一直沒有接受過採訪的周岩父親也首次為女兒發聲。他眼圈微紅,情緒有些激動,他說,女兒周岩還有太多艱難的路要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他覺得並不公平 。
案件爭議
精神損失費為何僅8萬?
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周岩將精神撫慰金從50萬元提高至150萬元,加上其他訴訟請求,總計請求賠償4676513.12元。最終,法院認定的精神撫慰金僅有8萬元。這讓原告方無法接受,也讓在場不少旁聽者都心存疑竇,為何精神撫慰金相差如此之大?認定是否有依據?
回應:對此,蜀山區法院在庭後召開了新聞發布會,並對此進行了解釋。張磊介紹,原告方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安徽地區精神損失賠償標準一般是5000~80000元,造成死亡或一級傷殘時才會考慮判定最高上限8萬元。
補課費等為何不賠償?
除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周岩方還提出了心理治療費29000元、心理干預費25600元、補課費386100元等訴求,法院均不予認定。李聰介紹,事發後周岩無法正常到校上學,但她以後還要生存,學業不能丟。因此家裡為周岩請了輔導老師,目前已經花費20餘萬。
回應:張磊介紹,20多萬元的補課費用,原告只有兩名證人的證言,證人並未出庭作證,依法不能作為事實認定的依據,而且原告也沒有發票等證據。心理諮詢費等訴求也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