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介
一群女工去逛街,竟被錯當成小偷毆打捆綁後遊街示眾!
2011年8月28日,在番禺打工的小紅(化名)與同事一行8人去位於先烈東路的萬佳服裝批發廣場買衣服,在出來時被保全當成小偷捆綁毆打,之後更被綁住雙手在市場內遊街示眾。對此,該服裝批發廣場管理處負責人承認有此事件發生,但雙方已達成賠償協定,向每位女工賠償9000元,雙方不再追究對方責任,協定還要求女工不得向媒體宣揚此事。天河區警方證實,市場保全抓錯了人,之後通過民警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小紅在番禺化龍鎮某工廠工作,趁著周末和廠里其他工友一起到市區逛街。據小紅稱,她聽說沙河一帶是服裝批發市場,批發價比零售價便宜一半以上,因此約了幾個要好的工友到沙河去淘貨。
8月28日上午10時許,小紅和工廠里7位女工一起來到了先烈東路的萬佳服裝批發廣場,在逛了一圈後準備離去,不料剛走到門口,約20名彪形大漢攔住了她們的去路,將她們圍了起來二話不說對她們拳打腳踢。手無寸鐵的女工哪是大漢的對手,頓時被打倒在地上。
“他們大部分都穿著便服,只有幾個穿保全制服,一邊打我們一邊叫我們‘小偷’,我們拚命喊‘我們不是小偷’,但是一點都不管用。”小紅說,打完一輪以後,一些壯漢拿出了手銬想將她們8個人銬在一起,可是手銬不夠用,其他人就被用綁帶綁了起來。
正當小紅她們不知所措時,一名壯漢突然喊了一聲:“走!”8名女工被勒令站起來,沿著該市場十街往裡遊街,一邊走保全一邊向圍觀的人“介紹”:“這就是當小偷的下場!”“我們走得不好保全就踢我們,一些商戶看到以為我們真的是小偷,也過來打我們。”小紅說,為了防止她們辯解,她們每個人嘴裡都被塞了報紙,就這樣在市場裡被遊街示眾一個多小時,然後被送到附近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後,萬佳服裝批發廣場的保全還提供了她們所謂的“盜竊錄像”,於是,她們被留在派出所接受調查。
調查一直持續到深夜,“當時已經12點多了,一個警察過來跟我們說:‘抓錯人了’,就把我們放了出來。”回憶起當時的情景,小紅仍然心有餘悸。小紅的丈夫陳先生回憶,當晚他接到電話後,從沙河派出所將妻子接了回家,但妻子的情緒一直不穩定,8月29日上午,她們8個人集體到番禺化龍派出所報了案。
據陳先生介紹,當天上午萬佳服裝批發廣場一名負責人和沙河派出所相關負責人到了化龍派出所協商處理,雙方一直協商到下午5時左右,最後市場管理方同意向她們道歉,對每一位女工給予9000元賠償,但同時要求他們不得向媒體宣揚此事。
警方回應
記者通過天河區警方了解到,事發當日,沙河派出所確實接到了有關此事的報警警情,於是立即派出民警趕赴現場處置,並將涉事婦女、保全等雙方人員帶回派出所調查,分別進行筆錄取證。在證實市場保全抓錯了人之後,派出所民警旋即開展調解工作,以促使事件妥善解決。經過積極工作,當事雙方認同相互之間存在誤會,並達成協定,涉事眾位婦女同意不再追究對方的責任,調解獲得成功。
相關人士稱,由於沙河服裝市場人流量大,財物流動頻繁,因而小偷小摸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為維護經營秩序、避免檔主和顧客財物受損,市場保全的警覺性比較高。
道歉公告
萬佳服裝批發廣場的公告欄已經貼出了一份《公告》,公告內容為“各位經營戶、顧客:本月28日在沙河查獲的八名女性被帶往公安機關處理。現在經公安機關查證,已排除她們的犯罪行為,在此我們市場管理方對八位女士造成的名譽傷害、人身侵犯致以誠懇道歉!特此公告”,落款是:沙河服裝市場管理辦公室。時間是2011年8月30日。
該廣場物業經理何志文接受了記者採訪,並向記者展示了雙方簽署的和解協定。記者看到,協定書上甲方是市場的兩名負責人,乙方是八名女工。協定書上寫明:“8月28日,甲方因懷疑乙方是小偷而採取了不正當的行為,並且在事故處理中導致乙方受傷,雙方約定以下內容:一、甲方向乙方每人賠償金額共9000元;二、甲方在市場內用廣播向乙方道歉;三、甲方在市場公告欄貼出告示向乙方道歉;四、雙方不再追究對方責任,乙方也不得向媒體宣揚此事。”雙方簽訂日期是8月30日。何志文表示,他們已經通過市場廣播,用國語和粵語播放了三遍公告表示道歉,不過對於事件經過,何志文表示事發在星期天,當時他正休假,還不了解此事,但是按照公司章程,不允許公司員工有這種行為,如果真有這種事情發生,會上報到總公司,該處理的處理,該開除的就開除。
律師說法
對於小紅等人的遭遇,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朱永平表示,如果小紅所敘說的屬實的話,該市場保全的行為至少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如果還摻雜了毆打,鑑定是輕微傷或者輕傷的話,還涉嫌故意傷害。
朱永平律師表示,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另外,如果保全在這個過程中毆打了幾名女工,那么要進行傷情鑑定,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微傷或者輕傷,那涉事保全就涉嫌故意傷害,這就觸犯了《刑法》了。
雖然事發後,市場管理方積極進行民事賠償,但從法律角度看,朱永平律師認為,民事賠償並不能替代治安處罰,更不能替代刑事責任。因為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執法部門不能使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更別說市場保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