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之後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阿珠入戶採用暴力,當場劫走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判處阿珠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2000元。
鑑定
一審判決後,因為超過抗訴時間,阿珠的家人只能對此案提出申訴,並請求對阿珠的精神進行司法鑑定。
2010年11月16日,海南省安寧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認為,阿珠在此次作案時患有精神發育遲滯(輕度)和精神分裂症,對本次作案無刑事責任能力;第二,阿珠目前患有精神發育遲滯(輕度)和精神分裂症,目前無服刑能力。
再審
2011年6月15日下午,樂東縣法院在瓊山監獄內對此案重新作出再審判決。
樂東法院再審後認定,原審認定阿珠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予維持;但判處阿珠有期徒刑10年,屬量刑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糾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司法鑑定結果表明,阿珠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判決阿珠不負刑事責任。
當天,阿珠的父親將她接回樂東老家。
賠償
2011年7月6日,阿珠以樂東法院原審判決錯誤為由,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對此,樂東法院於今年9月5日作出《不予賠償通知書》,決定對阿珠的申請不予賠償。收到通知書後,老何便帶著女兒向海南省二中院提出申請。海南省二中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賠償申請人阿珠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經再審改判不負刑事責任,且判決生效後就已實際執行刑期632天,根據我國賠償法及相關規定,樂東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對阿珠人身損害予以賠償。
12月中旬,海南省二中院作出決定:
1.撤銷樂東法院不予賠償的決定;
2.樂東法院賠償阿珠被侵犯人身自由632天的國家賠償金,總計人民幣89952.56元;
3.樂東法院支付阿珠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收到二中院的判決,我們十分欣慰,不管賠償多少,我們都要感謝法院,感謝南國都市報的關注,感謝社會的關注”12月18日老何在電話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