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愛心社註冊會員規範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402愛心社團由熱愛公益和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志願者共同參與,面向社會弱勢群體,開展系列的幫扶和救助工作;
第二條 我們提倡從點點滴滴做起,用我們真誠的心,來呼喚無限的愛,進而幫助更多的特困群體;
第三條 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多種公益活動,有計畫性地募集善款善物,並實施慈善救助行為;以“402愛心網”為主體網路(來進行蒐集和發布信息),凝聚愛心力量,聯合愛心民眾和各行業公益性組織,共同攜手,將民間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的更加活躍。
第四條 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應當遵循自願、透明、公開、節儉和非盈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 服務範圍包括慈孤助學、敬老扶弱、扶殘濟困、心理干預、環境保護、社區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六條 各項慈善公益活動,以廣大愛心民眾和志願者為基礎,接受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志願者
第七條:志願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
(二)年滿14周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責任心和相應服務能力,擁護本組織權益,並嚴格按照402愛心社章程規定開展工作。
第八條:建立志願者登記制度。
志願者應當向理事會申請登記,可持有效證件複印件和三張免冠照片實行註冊備案,便於互相溝通,加強交流,共同參與本社團組織的公益活動
本組織可以根據活動需要,招募臨時義工,並在理事會備案。
第九條:志願者享有如下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組織;
(二)參加本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
(三)要求獲得志願者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請求本組織幫助解決在公益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對本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
(六)有困難時優先享有本組織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十條:志願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的章程;
(二)多渠道蒐集有關信息,蒐集幫助對象的詳實資料,並及時上報;
(二)不得向助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
(三)對幫助對象的隱私予以保密;
(四)不得以志願者或本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原則的活動。
第十一條:志願者在社團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公益活動,完成志願者服務工作。
未經本社團組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本組織名義私自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社團組織應當保障志願者在參與活動期間的合法權益。
本組織一定要視志願者為親人,時時刻刻來保護他(她)們,使其不受侵害,增加他(她)們的安全感、親切感,並提供相應的優惠服務措施。
第十三條:志願者在參與活動期間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證件、標誌的使用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統一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志願者代表大會享有本組織的最高權力。
志願者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五條 志願者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本行動的組織負責人
(四) 決定本行動終止事項;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組織的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志願者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402愛心社團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志願者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志願者自薦或經他人推薦均可入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決定召開志願者代表大會;
(四) 向志願者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 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六) 志願者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會重大事務;有啟動應急預案的權力;
(七) 決定本會會員資格的取消;
(八) 決定本會的內設機構和管理制度;
(九) 行使志願者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利用網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當選為理事的團體會員,由其負責人作為代表出任理事會長。罷免、增補會長、副會長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402愛心社同意批准,登記管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民,遵紀守法;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能上網工作,並持之以恆的;
(五) 未有不良記錄者;
第二十四條 會長的職權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志願者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會長授權,可以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會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 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內部籌集、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廣大民眾的監督,並及時利用網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在接受和發放捐贈物資過程中,須履行嚴格而正規的財務手續,做到不差分文,收的清楚,去的明白。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如下程式:
(一)理事會表決通過;
(二)志願者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志願者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402愛心社審查同意;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402愛心社。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 年2 月19 日誌願者代表大會通過,並經402愛心社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