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法學通用教材:民法總論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8月1日)
平裝: 396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7503666137
條形碼: 9787503666131
尺寸: 22.6 x 16.6 x 1.6 cm
重量: 458 g

作者簡介

蘇號朋1970年1月生,山東濟寧人。1988年9月至1998年7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先後獲得法學學士、民法學碩士和民商法學博士學位。
1998年8月至今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工作,其中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在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法學院從事契約法研究。現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系主任,兼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從事民法總論、契約法、房地產法領域的學術研究,教授的課程包括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權法和英美私法經典文獻研究。
曾經獲得的榮譽包括:2003年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教學優秀教師稱號。2004年獲北京市高校青年教師師德先進個人稱號、2005年獲北京市先進工作者稱號。

內容簡介

《21世紀法學通用教材:民法總論》主要內容:在民法典中設立“總則”編,以其作為統率債之關係、物權、親屬及繼承各編的綱領,是德國人的創造(1896年民法典),學者將其稱為“pandectae”(“學說彙纂”、“潘德克吞”)模式的法典編制體例。但也許德國人自己都沒有想到的是,他們的這一立法模式居然在30餘年後飄洋過海,被一個有著悠久法律傳統的東方大國繼受。1929年的中國《民法》即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甚至各編的順序均與後者完全相同。此後,雖經政權更迭、社會變動、經濟轉型,但德國民法的影響卻一直延續下來。在中國大陸,雖然至今尚無民法典,但起草工作早已在進行,就學者完成的建議稿觀察,在體例編排上仍然難逃《德國民法典》的窠臼。在中國台灣地區,1929年《民法》幾經修改仍在適用,其對德國民法亦步亦趨的態勢也沒有根本性改變。
德國民法對中國的影響不僅表現在法典模式的選擇,更表現在對概念、制度、法律價值觀和思維方法的全盤接受。這才是最可怕的。中國民法研究及課堂教學中隨處可見可聽的誠實信用、善良風俗、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信賴利益、人格、善意、惡意、有因、無因、負擔、處分、表見、標的、物等無一不來自德國。我們被迫採用德國的法律思維來處理中國的問題,其難度可想而知。由於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共同受到德國民法的影響,從一定程度上說,德國民法成為海峽兩岸民法學者進行學術交流的紐帶。可見,文化的輸入對一個國家的影響遠比商品的進口更為深遠,而法律文化的繼受則會根本性地改變後進國家的社會生活。

目錄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第二節 民法的發展史
第三節 民法的本質與民法學的體系
第四節 民法的倫理基礎
第五節 民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係
第六節 民法的淵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與功能
第二節 平等原則
第三節 意思自治原則
第四節 公平原則
第五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節 公序良俗原則
第七節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與民事法律事實
第四章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一節 權利的本質與民事權利的含義
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分類與競合
第三節 民事權利的客體
第四節 民事權利的取得、轉讓與消滅
第五節 民事權利的行使
第六節 民事權利的保護
第七節 民事義務
第八節 民事責任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第四節 監護
第五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六節 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第七節 自然人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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