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公告
交通運輸部工程質量監督局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關於組織2013年度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的通知》[1]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質監綜字[2013]1號),部工程質量監督局和部職業資格中心決定組織實施2013年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現將考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試科目設定、等級及類別及報考程式、組織方式等與2012年度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相同。考生報考條件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質監綜字[2013]1號)。
二、本次考試使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大綱(2013年版)》,並可參考由部工程質量局和部職業資格中心組織編寫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用書(第二版)》。
三、本次考試將繼續使用網上考試報名系統,進行網上報名、照片上傳、自助列印准考證等(具體報名方法參見網站公示)。請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段內上網自助列印准考證,無准考證考生將不能進入考場考試。
四、2011年度過渡考試的單科有效成績、2012年度考試的單科有效成績在本次考試中有效。
自2013年開始,考生取得的單科成績僅當年當次考試有效。
考試科目與方式
1、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檢測工程師考試科目分為公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檢測員考試僅設定專業科目。2、公路工程檢測工程師和檢測員考試專業科目分為:材料、公路、橋樑、隧道、交通安全設施、機電工程;水運工程檢測工程師和檢測員考試專業科目為:材料、地基與基礎、結構。
3、檢測工程師應當通過公共基礎科目和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考試。檢測員應當至少通過一門專業科目的考試。考試成績當年當次考試[2]有效。
4、試驗檢測人員考試採用全國統一命題、閉卷的方式進行,命題範圍以部考試委員會制定並公布的考試大綱為準。
5、考試委員會負責組織或授權有關單位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相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部考試委員會的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考前培訓。
報名及考試
一、申請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試驗檢測工作;
(三)申請檢測員的考生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2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工程技術工作經歷,或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四)申請檢測工程師的考生應滿足下列工程專業學歷要求並具有所申請專業的工程技術工作經歷:
1.獲博士學位當年。
2.獲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4.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7年。
5.工作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6年。
6.工作後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8年。
7.中專畢業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2年。
二、考生可在戶籍或工作所在地報名,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審核的方式。考生網上報名的同時應向考場所在地的省級質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報名資格審核表;
(二)本人學歷、身份證原件及相應複印件。
考生對個人材料真實性負責。報名資格審核表須經考生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審核單位對材料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三、考生或其所在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審核材料報送省級質監機構進行審查。省級質監機構審核證件原件,留存複印件及其他材料。考試資格審查實行審查人負責制。
四、各省級質監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考及考場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科學地組織考試。
(一)要做好保密工作,禁止考生及監考人員抄錄試題;
(二)要維護好考場秩序,杜絕作弊行為;
(三)要妥善處置突發事件,保證考試順利進行,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省、部考試委員會(領導小組)報告。
五、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在報考及考試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嚴格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保部令2011年第12號)相關規定處理.
網上報名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 2013.3.18~2013.4.19現場審核時間
現場資格審查時間 2013.3.18~2013.4.26列印准考證時間
列印准考證時間 2013.5.15~2013.6.21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 2013.6.22~2013.6.23考試科目
2013年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時間表檢測考試培訓
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培訓統一由監理檢測網校負責培訓,部質檢局不再另行安排。考試大綱和教材
2013年試驗檢測人員考試實行新大綱,新大綱將在3月份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發行,在全國各省交通書店有售,教材以2012年出的第二版教材為主。考試合格線
檢測員和檢測工程師考試合格分數線均以不超過30%通過率進行控制,所以每年分數線均不相同,試題簡單了分數就高。成績查詢
檢測員成績在各省質檢站公布通過和不通過人員名單,不提供成績查詢。檢測工程師成績統一在質檢總站查詢。查詢時間一般為考試後一個月左右。檢測人員證書
1、試驗檢測人員考試結束後,按職責分工分別由部考試委員會、各省級質監機構組織完成檢測工程師和檢測員的閱卷工作。閱卷應嚴格執行統一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任何單位和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部考試委員會。
2、閱卷結束後,應對擬獲證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者,核發檢測人員證書。檢測人員證書格式由部質監局制定。
3、各省級質監機構應將本區域獲得檢測人員證書者納入檢測人員資料庫進行動態管理。
4、檢測人員證書是從事檢測工作的崗位證書。檢測人員偽造、塗改、租借證書的,註銷已取得的檢測人員證書,且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5、檢測人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內,檢測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檢測人員證書到期,發證部門應對其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業績及信用記錄進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檢測人員不得從事試驗檢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