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交通扣分新規則

2013交通扣分新規則

如不符合最新交通規則,則進行嚴肅處罰,處置。其中汽車牌照問題首當先列,明確規定出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刻不容緩。 按照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規定,可使用牌照架輔助安裝號牌,牌照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元邊緣應大於5mm。此處牌照架應是固定式牌照框,保護號牌且不影響號牌字元識別,不包括外置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式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牌照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和可翻轉號牌。同時,機動車號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誌 字母 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元,否則視為涉牌涉證違法行為。

交通規則

如不符合最新交通規則,則進行嚴肅處罰,處置。其中汽車牌照問題首當先列,明確規定出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刻不容緩。

按照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規定,可使用牌照架輔助安裝號牌,牌照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元邊緣應大於5mm。此處牌照架應是固定式牌照框,保護號牌且不影響號牌字元識別,不包括外置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式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牌照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和可翻轉號牌。同時,機動車號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誌 字母 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元,否則視為涉牌涉證違法行為。

此次升級在某些處罰條款上確實有了大幅升級,闖紅燈扣6分,故意遮擋牌照一次性扣12分就是最鮮明的例證,儘管新規的處罰有了大幅提升,從媒體報導來看,不少駕駛人員對諸如闖紅燈扣6分的處罰等頗感“闖不起”,但依然沒有完全達到或滿足某些民眾的心愿,網友的這份從嚴解讀,顯然讓部分人感到“解氣”,事實上對司機處罰嚴厲一分,民眾的安全也就意味著多一份保證。 交通違法的處理:(被交警抓到)

新交規介紹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5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

3.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

4.副駕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

6.行駛途中抽菸,記1分,罰100元。

7.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8.超速駕駛,記6分。

新規定增加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1、闖紅燈,罰款100元.。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6、逆行,罰款200元。7、違停車,罰款200元。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6分:

1.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車道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3分:

1.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 。

3.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

4.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令標誌和禁止標線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和讓行、逆行。

下述非現場處罰交通違法記1分:

1.行經交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

2.遇前車停車排隊或緩行時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

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後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其中,駕駛人初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那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從2012年7月起,未申領機動車環保標誌的車輛禁止上路。機動車“黃綠標”需貼上於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便於查驗,禁止轉讓、轉借、塗改、偽造。凡未貼標車輛上路行駛一經查處,將罰款200元,但不做扣分處理。

2013年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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