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同期舉辦:2012中國(廣州)國際地面鋪裝材料展覽會
2012中國(廣州)國際衛浴及建築陶瓷展覽會
展覽日期:2012年7月8日-11日
展覽地點: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琶洲展館廣州市閱江中路380號
批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主辦單位:中國對外貿易中心(集團)、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承辦單位:廣州博亞展覽發展有限公司
展出面積: 360000平方米
參展商數量: 3000家
參展商人數: 130000個(海外10000人)
“亞洲建材第一展”——第十四屆“廣州建材展”將於2012年7月8-11日舉行!繼續秉承“為建築裝飾行業的從業者提供一個完整的解決方案”的辦展理念,本屆展會將延續13屆展會的輝煌成果,實施科學的規劃布局並著力提升展會品質。它將以360,000平方米的超大規模繼續雄踞國內乃至亞洲同類型展會規模之最!
展出範圍
1.地面鋪裝材料展區:實木地板、實木複合地板、強化木地板、軟木地板、竹地板、各種地板材料等;手工、機制地毯及紡織地鋪材料等;其它地面鋪裝材料;地面鋪裝原料;配件、用品等。
2.衛浴陶瓷專業展區:整體浴室、浴缸類、淋浴類、坐便器、台盆、浴室五金/配件類、衛浴鏡、泳池設施、熱水器、取暖器、浴室櫃等;各類牆地磚、原輔材料及生產設備等。
3. 廚房設備及配件展區:整體櫥櫃、櫥櫃配件及材料、廚房配件、廚房電器設備等;
4.整體家居展區:入牆櫃、衣櫃、書櫃、組合櫃等;隔斷門、移門、移動隔門、衣帽間、滑動門等;衣櫃系統五金配件、板材、塗料及其他輔材等;木工機械等;
5.門、窗展區:鋁合金門、實木門、實木複合門、生態門、鋼木門、鋼門窗、安全門、防盜門、防火門、仿古銅門、藝術玻璃門、模壓門、塑鋼門窗、防蚊紗窗、百葉窗、模壓木門、隔斷門、木塑門、摺疊門、百葉門、鑲嵌玻璃木門等;門窗專業配件及機械、木門成套生產及加工設備等;門業輔助材料等;
6.建築裝飾五金展區:建築五金、裝飾五金、各類自動門、門控五金系統及配件、門禁電子系統、五金配件、五金工具、五金模具、五金鑄造等;
7. 裝飾玻璃/移門展區:藝術玻璃、建築裝飾玻璃、工業玻璃、玻璃機械;
8.天花吊頂展區:集成吊頂、金屬吊頂、吊頂加工機械、軟膜天花、鋁板/鉛板/點式/單元/金屬幕牆、幕牆配 件及加工設備,陽光板、石膏製品等;
9.牆紙/布藝及輔料展區:牆/壁紙、壁布、壁紙膠劑類、牆紙工具、牆紙生產機械及設備、牆紙生產及輔料類、各類牆飾等;
10.樓梯展區:木樓梯、鋼樓梯、其它樓梯及相關配件等;
11.建築裝飾照明展區:整體家居照明、商業照明、專業燈光;
12.建築塗料及化學建材展區:牆面/防水/地坪塗料、塗料助劑、塗料包裝材料;乾粉砂漿;粘合劑、外加劑、助劑、建築膠、膠帶、填縫劑、防鏽材料、建築防水材料、防水添加劑、防滲漏材料、防水技術及相關設備;塗刷用具等;
13.石材、園藝展區:石料(花崗岩、大理石、板岩、砂岩、石英石、卵石、人造石等)、石雕及石製品、異型石材、石材生產設備、園藝文化石等;
優勢
2012第十四屆廣州建材展共設5 大子題材展和9大專業展區,各展區各具規模,特色鮮明,相對獨立,整體上又渾然一體,共享資源。廣州建材展真正做到“為建築裝飾行業提供完整解決方案”,這是廣州建材展最突出的優勢之一。廣州建材展“綜合性+ 專業性”的格局,也為目前一些大企業的跨界發展提供了一個充分的“用武之地”,如大自然、頂固、華鶴、韓麗等知名品牌也都在多個不同展區內進行了展示。時下,越來越多的建築裝飾行業的企業通過跨界發展謀求市場空間,廣州建博會真正具備條件迎合行業跨界發展之潮流。
為積極開拓國內市場,2012第十四屆廣州建材展分別在華中地區(武漢)、華東地區(寧波)舉辦推介會,匯聚建材生產企業、經銷商、裝飾公司、設計師群體、知名賣場和媒體精英,幫助建材生產基地政府及企業完善國內渠道布控,與行業專家共同探討有效的行銷渠道及策略,擴大展會的行業影響力。同時,本屆展會繼續深化與各題材產地政府的合作,集中展示產區形象、推廣產區品牌,如潮安、揭陽、寧波、玉環、嵊州、安吉、南潯、溫州、嘉興(王店)、江口、陸埠等地區均以展團形式集體亮相。
展位費用
標準展位RMB 10000元/個
空 地RMB 900元/平方米
1.標準展位:每個規格為3米×3米;
基本配置包括:1條中英文楣板,3面圍板,2張摺椅,1張洽談桌,2支光管,1 個220伏特插座(限750瓦非照明用電)
2.空地:36平方米起租;不提供任何配置;空地價格己含施工管理費。
▲電箱租用及押金、電費、展具增租、應參展商提出的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清場押金等,需由參展商或特裝公司支付。
參展程式
1、參展企業確定參展面積,填妥參展契約,經辦人簽名蓋公章,將參展契約傳真或郵寄到承辦單位;
2、承辦單位根據參展契約,經審核後予以蓋章確認;
3、雙方簽定參展回執或展位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50%的展位費作為定金,否則,承辦單位將不予保留參展契約所確認的展位;展位費餘款須在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予承辦單位,否則,承辦單位有權調動和處理該展位,且所付定金不予退還;
4、參展企業在確認參展後,非經承辦單位同意,不得撤消參展申請或申請面積,否則已交定金概不退還,承 辦單位保留調整或處理展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