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60號 2009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現公布2009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申請程式。凡符合條件的成品油進口單位均可通過商務部授權的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機構向商務部報送申請材料。各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機構應於2008年10月1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並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附屬檔案:2009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屬檔案
2009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
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式
一、成品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
(一)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二)擁有不低於1萬噸的成品油進口碼頭、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等接卸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擁有庫容不低於5萬立方米的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資信良好,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
(五)銀行授信額度在2000萬美元以上;
(六)外商投資企業應聯合年檢合格。
(七)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二、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09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1125萬噸。
三、分配依據
(一)申請企業前三年的海關進口實績;
(二)企業申請數量;
(三)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四、報送材料和申請、審核程式
(一)報送材料
1、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經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企業的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銀行信用和授信額度材料。
2、提供擁有不低於1萬噸碼頭或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等的產權證明檔案(複印件),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核發的碼頭或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等的批件或驗收合格檔案(複印件);對與碼頭或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等所有者簽訂使用權協定的企業,須提供碼頭或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等所有者的上述檔案(複印件)和使用權協定的原件;
3、提供擁有不低於5萬立方米成品油儲罐或油庫的產權證明檔案(複印件),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核發的儲罐或油庫的批件或驗收合格檔案;對與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者簽訂使用權協定的企業,須提供成品油儲罐或油庫所有者的上述檔案(複印件)和使用權協定的原件;
4、2008年獲得成品油進口允許量企業的完成情況以海關統計為準,無法從海關獲得或核查進口數據的自營進口企業,須提供包括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複印件、進口報關單複印件、進口外匯核銷單複印件等證明進口實績的材料;通過代理完成成品油進口允許量的企業,須提供代理進口協定,進口契約、資金支付證明、服務業發票或增值稅發票複印件。
5、2009年申請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品種和數量;
(二)申請和審核程式
1、申請程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建設兵團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進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所在地企業的申請材料,商務部負責受理各省級進口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並委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承擔部分審核工作。
各地申請企業須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級進口管理部門提供申請材料,各省級進口管理機構於2008年10月1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並同時抄送商會。
中央管理企業於2008年10月10 日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外貿司)並同時抄送商會。
2、審核程式
商會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後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商務部(外貿司)。上述企業名單將在11月1日起在商務部和商會的網站公示,提交公眾評議,公示期10天。商會匯總、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見,並於2008年11月15日前報商務部(外貿司)。
商務部將通過海關、環保、稅務、外匯、工商等部門了解、核實申請企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根據商會的審核和各方意見,按本公告的各項規定,對申請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於2008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並下達分配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企業將不予分配進口允許量。
符合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並獲得2009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即同時獲得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備案資格。
外資企業的申請和審核程式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使用、上交和調整辦法
獲得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可以自行進口,也可以委託其它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進口。
2009年,對已獲分配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內資企業,設立未使用允許量上交機制,即:在9月底以前,無法使用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可上交允許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時將不少於其已使用部分進口允許量,並增加該企業上交部分25%的分配允許量,其所上交允許量由商務部進行調整安排,供有能力進口的企業申請使用。
連續兩年獲得進口允許量且連續兩年無法開展進口業務的企業將不再獲得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完成已分配進口允許量,有能力繼續進口成品油的企業,於9月30日前,通過所在地省級進口管理部門向商務部(外貿司)申請,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外貿司)申請。商務部(外貿司)將根據允許量上交情況和申請企業進口允許量完成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申報、審核和下達事項將另行公告。
六、監督和檢查
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應自覺守法經營,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一經查實,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前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