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版 社: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8-12-1
版 次: 1
頁 數: 426
開 本: 16開
I S B N : 9787509510872
包 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管理 >> 會計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內容簡介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2009年度會計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08年度考試大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考試大綱為依據組織編寫的2009年度考試輔導教材,在2008年度考試輔導教材基礎上不作大的修改,只對其個別明顯差錯進行勘誤,並對法規變化較大的部分略作調整。相關的勘誤和調整內容將刊登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等相關網上。
目錄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係
第三節 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七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八節 公司債券
第九節 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節 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一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節 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破產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第五節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六節 債權申報
第七節 債權人會議
第八節 重整
第九節 和解
第十節 破產清算
第十一節 違反破產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
第三節 證券交易
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節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中介機構
第六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一節 票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匯票
第三節 本票
第四節 支票
第五節 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契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契約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契約的訂立
第三節 契約的效力
第四節 契約的履行
第五節 契約的擔保
第六節 契約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節 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節 違約責任
第九節 具體契約
第九章 相關財政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律制度
第二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法律制度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本章知識點簡介
本章介紹了經濟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
本章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經濟法的概念和淵源。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範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它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許可權範圍所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等各種規範性檔案之中。
二是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律規範產生的、經濟法主體之間在國家管理與協調經濟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構成,其發生、變更、消滅需要具備經濟法律規範、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事實三個條件。經濟法律事實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通常劃分為事件和行為兩類。
三是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其發生法律效力必然具備一定的有效條件,實質有效要件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必須依法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四是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使經濟法律規範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經濟法主體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承擔經濟法責任。經濟法責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經濟糾紛的有效解決,對經濟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途徑有仲裁、行政複議和訴訟。仲裁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是由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定和仲裁法進行有約束力裁決的活動,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行政複議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行政糾紛,是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據行政複議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活動。經濟糾紛所涉及的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係,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適用於解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有管轄和時效的限制。
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起源於法國①。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直接以經濟法命名,頒布了《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之後,德國出版了很多以經濟法為題的學術著作和教科書。這時經濟法概念才有了較為完整的含義。從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背景考察,西方國家的經濟法,是在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經濟過程中,國家為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壟斷、市場失靈和經濟危機等問題,而越來越普遍採取干預措施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我國,經濟法是在改革開放和加強經濟法制的背景下逐步興起的,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步伐的推進而不斷豐富和完善。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根據這一定義,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需要干預的特定經濟關係。這裡所說的“干預”,是指國家作為一種外在力量,主要採取間接的法律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所進行的計畫、組織、管理、調節和監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體包括:(1)市場主體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2)市場運行調控關係,是指國家為了建立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生的經濟關係;(3)巨觀經濟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係;(4)社會分配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在對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重要的地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裡所稱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一般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係,即法的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的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範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它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許可權範圍所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之中。經濟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經濟法的基本淵源,是經濟立法的基礎。經濟法以憲法為淵源,主要是從中汲取有關國家經濟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觀調控”;“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係。以法律形式表現的經濟法律規範是經濟法的主體和核心組成部分。經濟法律例如:《會計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政府採購法》、《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所樽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三)法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中,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製定法規,並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經濟法大量以法規的形式存在,法規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經濟行政法規例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等稅收暫行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等等。地方性法規的種類和數量很多,在此不予列舉。
(四)規章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規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對正確適用和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具有重要意義。部門規章例如: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等。地方政府規章的種類和數量繁多,在此不予列舉。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某些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法是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特別行政區的法,也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主要適用於本民族自治地方或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