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律法規全書

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律法規全書

本書是因為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律的價值日益凸顯,法律已經全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作為社會基本法律之一的經濟法律,在公眾及社會各界的關注程度一直很高。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律法規全書(含司法解釋)》。為此《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律法規全書(含司法解釋)》具有以下特點:
一、收錄全面。編排合理。查詢方便
收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至2008年12月期間公布的現行有效的全部經濟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全面覆蓋經濟法律的方方面面。全書分為綜合、公司企業、破產改制、財政稅收、統計審計、金融外匯、證券期貨、保險信託、契約擔保、國土資源、建設測繪、能源礦產、水利農業、郵政電信與信息產業、技術監督與檢驗檢疫、工商商務、外貿海關、海事海商共十八部分,並提供總目錄索引。《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律法規全書(含司法解釋)》具有體系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二、特設導讀、條旨、經典案例,實用性強
全書每個部分均特設“導讀”欄目,對本部分的核心主體法進行解讀;對重點法律附加條旨,可指引讀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條文;除法律法規外,還根據編排需要穿插經典案例,使《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律法規全書(含司法解釋)》的實用性大大增強。
三、特色服務,動態增補
由於經濟法領域立法較多、變化較快,為保持《2009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律法規全書(含司法解釋)》與新法的同步更新,特結合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的資源優勢提供動態增補服務。只要填寫書末的“讀者意見反饋表”並寄回出版社,即可獲得一次免費的法規增補服務(電子版),同時讀者還可以優惠價選擇常年的法規增補服務。

圖書目錄

一、綜合
二、公司、企業
1. 公司
2. 企業
三、破產、改制
1. 破產
2. 改制
四、財政、稅收
1. 財政
2. 會計
3. 稅收征管
4. 所得稅
5. 流轉稅
6. 其他稅種
五、統計、審計
1. 統計
2. 審計
六、金融、外匯
1. 銀行
2. 票據
3. 外匯
七、證券、期貨
1. 證券
2. 期貨
八、保險、信託
1. 保險
2. 信託
九、契約、擔保
1. 契約
2. 擔保
十、國土資源
十一、建設、測繪
1. 建設
2. 房產
3. 測繪
十二、能源、礦產
十三、水利、農業
1. 水利
2. 農業
十四、郵政電信、信息產業
1. 郵政
2. 電信
3. 信息產業
十五、技術監督、檢驗檢疫
1. 質量管理
2. 計量與標準化
3. 商品檢驗
4. 動植物檢疫
十六、工商、商務
1. 特許經營
2. 專營、專賣
3. 交易、促銷
4. 價格
5. 廣告
十七、外貿、海關
1. 外貿
2. 海關
十八、海事、海商

文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 1993牟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 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
3. 自1993年12月1日起旒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原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政府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監督]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禁止壟斷經營]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禁止權力經營]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禁止賄賂方式經營]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禁止虛假廣告]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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