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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是行業準入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從事醫師工作所必需的志業知識與技能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又稱醫師執業考試、醫師執照考試)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醫師資格認可形式,也是有關醫師的法律和醫師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英國、德國等歐洲國家實行醫師次格考試已有數百年歷史,美國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已經80餘年,日本、韓國等來洲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實行,我國的台灣、香港地區也已實行多年。
我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曾於20世紀50年代初發布過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考試辦法,但由於不時特定的時代背景和多種因素,這一辦法發布後很快就被廢止。從1985年起,衛生部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經過幾年的調查研究和論證,《醫師法》草案於1995年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此後又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1998年6月26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醫師法》,最終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我國實行醫師資格考試的制度。
執業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工作或開業所必需的,是由國家認可和授予的個人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資質證明。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實行職粘準入制度的前提,也是我國發展成熟、規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醫師資格考試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成熟的大背景下最終確立的。
醫師資格考試分醫學綜合筆度和實踐技能考試兩部分。醫學綜合筆試部分採取標準化考試方式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和國家中醫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國家一級的具體考試業務工作。實踐技能考試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