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28日


1978年12月28日發布。該條例共分14條。條例中所說的發明是指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就,它必須同時具備前人所沒有的、先進的和經過實踐證明可以套用等3個條件。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發明獎勵工作。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領導本部門、本地區發明的申報、審查工作。獎勵按發明項目作用意義大小分4等,分別發給獎金10000元,5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並發給發明證書和獎章。特別重大的發明列為特等獎,由國家科委報國務院批准,另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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